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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刘大妹、刘小妹两位农村女青年心情沉重地走进了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处。经过律师耐心详细的询问。得知她们于2005年6月初从农村到城市某茶艺打工,当时茶艺老板口头承诺。每月工资400元,每半年领取一次,管吃管住,表现好的年底还有红包。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只管吃住,不开工资,每月发100元的零用钱。初到城市打工的她们为能顺利找到工作而高兴。半年的试用期结束了,茶艺每月给她们100元的零用钱,又半年过去了,她们的辛勤劳动换来了第一次全额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