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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法律对下列股份、股票在转让时间、转让主体、转让程序和转让目的上均有限制,故不得设定质押或设定质押时有限制:1、发起人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股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国有股:《公司法》第148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