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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于1988年1月21日以(88)财税字第00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中有两处打印和书写差误,现更正如下: 一、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居住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