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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离婚,需提供唧些证据
[案情]1999年秋天,家住黑山县某村的韩莉华,经人介绍与同县某村的李强结婚。婚后多年,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几年来韩莉华几乎是在吵架中度过的,有时还要忍受李强酒后的打骂伤害。被这种不和睦婚姻拖累得疲惫不堪的韩莉华,在去年的一次大吵后,她向丈夫提出离婚,可丈夫不同意离婚。一气之下,韩莉华离家出走,到城里找了一份当保姆的工作。这家主人是个老少三辈的家庭,而且家中的老爷子还患有脑血栓,半身不遂。韩莉华不仅要为主人全家人洗衣、做饭,更让她承受不了的是照顾瘫痪老人。她几次想辞了这份工作,另找活干,可她听说,要想离婚,夫妻分居必须满两年,而且须要主人家出具证明。如今已有一年零三个月了,如果换工作就难找人证明了。同时,近段时期以来,韩莉华非常想念家中老人和儿子,想回家看看,但又怕这些会影响“分居满两年”问题,分居满两年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韩莉华有些困惑了。
【评析】依据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满两年离婚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细分,可分为3个要件:一是时间要求,即夫妻双方分居需要满两年;二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因夫妻间感情不和;三是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时,是先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满两年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证明。当然,一方以离开居住地来证明夫妻彻底分居,其证据更充分、更具证明力。就你的情况而言,可提供下列完整的证据:1、由你所在的主人家出具证据,证明你由何年何月何日开始在此做保姆,期间未曾离开过;如果这两年里,工作居住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分别出具,时间上能够紧密衔接为好;2、如果主人家的邻居也能出具一份相类似的旁证更为有力:3、由你农村家的邻居或同村人出具证据,主要是证明你与丈夫分居并离家后,一直未与丈夫同居过;4、能证明你们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感情不和的证据。上述讲的是完整证据,若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收集到,也并非缺一不可。总之,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两年就成,大可不必连家也不敢回、不理想的工作也不敢换。
点评律师:杨学友
再婚生子后,前妻子女仍有继承权
[案情]1997年秋,张颖与做电器生意的温华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女儿丽丽。就在丽丽读小学之时,张颖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丽丽一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每月得到其父亲给付的800元抚养费。离婚后,温华又与闫芳结婚并生有一子。2009年的一天夜里,温华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温华死后,留有房屋、汽车、存款等财产约70万元。事后,张颖找到闫芳,要求其为自己14岁的女儿丽丽分得部分遗产。闫芳认为丽丽根本就没同她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她的份儿。协商不成,张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温华遗产中属于女儿丽丽的部分判给她。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温华与闰芳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70万元进行分割,认定其中的35万元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并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丽丽分得余下财产的1/5。
[评析]本案中,针对温华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为配偶、子女、父母。其具体分配原则应区分如下情况。首先属于温华遗产的范围:应当先将温华与闫劳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闫芳所有,其余的一半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其次,有权继承温某遗产的人为:闫芳、温华的子女(即温华与张颖所生女儿和温华与闰芳所生的儿子)、温华的父亲、母亲。而闰芳所说的“丽丽根本就没同他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你们任何人的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讲,假如温华在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其遗产分给的人員中没有丽丽的份额,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遗产必须要给未成年人留有份额。
[案情]1999年秋天,家住黑山县某村的韩莉华,经人介绍与同县某村的李强结婚。婚后多年,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几年来韩莉华几乎是在吵架中度过的,有时还要忍受李强酒后的打骂伤害。被这种不和睦婚姻拖累得疲惫不堪的韩莉华,在去年的一次大吵后,她向丈夫提出离婚,可丈夫不同意离婚。一气之下,韩莉华离家出走,到城里找了一份当保姆的工作。这家主人是个老少三辈的家庭,而且家中的老爷子还患有脑血栓,半身不遂。韩莉华不仅要为主人全家人洗衣、做饭,更让她承受不了的是照顾瘫痪老人。她几次想辞了这份工作,另找活干,可她听说,要想离婚,夫妻分居必须满两年,而且须要主人家出具证明。如今已有一年零三个月了,如果换工作就难找人证明了。同时,近段时期以来,韩莉华非常想念家中老人和儿子,想回家看看,但又怕这些会影响“分居满两年”问题,分居满两年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韩莉华有些困惑了。
【评析】依据我国《婚姻法》对分居满两年离婚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细分,可分为3个要件:一是时间要求,即夫妻双方分居需要满两年;二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因夫妻间感情不和;三是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时,是先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于分居满两年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证明。当然,一方以离开居住地来证明夫妻彻底分居,其证据更充分、更具证明力。就你的情况而言,可提供下列完整的证据:1、由你所在的主人家出具证据,证明你由何年何月何日开始在此做保姆,期间未曾离开过;如果这两年里,工作居住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分别出具,时间上能够紧密衔接为好;2、如果主人家的邻居也能出具一份相类似的旁证更为有力:3、由你农村家的邻居或同村人出具证据,主要是证明你与丈夫分居并离家后,一直未与丈夫同居过;4、能证明你们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感情不和的证据。上述讲的是完整证据,若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收集到,也并非缺一不可。总之,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两年就成,大可不必连家也不敢回、不理想的工作也不敢换。
点评律师:杨学友
再婚生子后,前妻子女仍有继承权
[案情]1997年秋,张颖与做电器生意的温华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女儿丽丽。就在丽丽读小学之时,张颖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丽丽一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每月得到其父亲给付的800元抚养费。离婚后,温华又与闫芳结婚并生有一子。2009年的一天夜里,温华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温华死后,留有房屋、汽车、存款等财产约70万元。事后,张颖找到闫芳,要求其为自己14岁的女儿丽丽分得部分遗产。闫芳认为丽丽根本就没同她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她的份儿。协商不成,张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温华遗产中属于女儿丽丽的部分判给她。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温华与闰芳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70万元进行分割,认定其中的35万元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并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丽丽分得余下财产的1/5。
[评析]本案中,针对温华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为配偶、子女、父母。其具体分配原则应区分如下情况。首先属于温华遗产的范围:应当先将温华与闫劳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闫芳所有,其余的一半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其次,有权继承温某遗产的人为:闫芳、温华的子女(即温华与张颖所生女儿和温华与闰芳所生的儿子)、温华的父亲、母亲。而闰芳所说的“丽丽根本就没同他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你们任何人的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讲,假如温华在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其遗产分给的人員中没有丽丽的份额,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遗产必须要给未成年人留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