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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要及时
案例:杜大妈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在一个路口,面包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大妈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因赔偿协商不成,杜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向杜大妈承担赔偿金。调解书生效后,郑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杜大妈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郑某已将肇事车辆卖掉。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一般不会去主动查封当事人的车辆或其他财产,交警部门也不会长期扣押肇事车辆。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拿到赔偿金。
事故存疑可起诉
案例:2013年10月,李大爷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造成老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大爷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对此认定,李大爷认为交警部门处理不公。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如果李大爷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直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
诉讼请求别“出格”
案例:石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石某年迈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突发疾病也去世。石某家属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时,还提出了赔偿石某父亲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的要求,并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石某父亲的死亡与失去亲人过度悲伤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石某家属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责不等于免责
案例:李大妈乘坐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外出串门。在横过马路时,李大妈忽然从车上摔了下来,当场不省人事。虽经医院及时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老人的生命。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刘某和李大妈均没有责任。后经调解,刘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向李大妈家人赔偿3万元。可事后。刘某反悔。李大妈的女儿便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说法: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厘清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但并非是确定当事人事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并不一定等于就没有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大妈乘坐刘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刘某有义务将李大妈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发生了交通事故,刘某负有责任。尽管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但刘某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此而被免除。
案例:杜大妈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在一个路口,面包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大妈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因赔偿协商不成,杜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向杜大妈承担赔偿金。调解书生效后,郑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杜大妈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郑某已将肇事车辆卖掉。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一般不会去主动查封当事人的车辆或其他财产,交警部门也不会长期扣押肇事车辆。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拿到赔偿金。
事故存疑可起诉
案例:2013年10月,李大爷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造成老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大爷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对此认定,李大爷认为交警部门处理不公。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如果李大爷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直接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
诉讼请求别“出格”
案例:石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石某年迈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突发疾病也去世。石某家属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时,还提出了赔偿石某父亲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的要求,并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石某父亲的死亡与失去亲人过度悲伤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石某家属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责不等于免责
案例:李大妈乘坐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外出串门。在横过马路时,李大妈忽然从车上摔了下来,当场不省人事。虽经医院及时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老人的生命。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刘某和李大妈均没有责任。后经调解,刘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向李大妈家人赔偿3万元。可事后。刘某反悔。李大妈的女儿便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说法: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厘清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但并非是确定当事人事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并不一定等于就没有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大妈乘坐刘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刘某有义务将李大妈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发生了交通事故,刘某负有责任。尽管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但刘某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此而被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