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代以来,侗族民间产生的各种文书中有许多事涉分家析产、离异休妻、家庭事务调解和邻里纠纷的文书,字里行间无不显示出引发事端的各种冲突在传统习惯法调节下得以解决;调解时的法理依据与手段,往往通过族长、或族中有威望长者、文化人身份的乡绅斡旋;侗族传统社会的协调机制,从文书中看在法理上是与“侗款”相一致的习惯法,在程序上则是族长等乡族领袖——他们是习惯法的传承者,也是执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