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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司法发展的不平衡,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发挥能动性的社会背景。当前地方法院不可能超然于地方社会治理的区域布局,决定了地方法院服务的“大局”首先只能落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发挥能动性的体制背景。地方法院发挥能动性并不与司法统一性相矛盾,更非纵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