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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办法》
的目的和意义
问:制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目的和用意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必须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是否有可以免责的情况
问:大家比较担忧的是,只要做错事就会被问责,有可以免责的吗?
省纪委法规室:《办法》第17条对免于行政问责专门作出了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予行政问责: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勤勉尽责,行政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情况紧急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有哪些具体情形规定
问:《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有哪些具体情形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不作为情形主要有: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財产权等法定职责的等。
乱作为情形主要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等。
慢作为情形主要有: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等。
行政问责的后续影响
问:行政问责后会产生哪些后果和影响?
省纪委法规室: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受到问责处理的,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时扣减评分。其中,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机关问责的同时,应当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辞退或解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的目的和意义
问:制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目的和用意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必须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是否有可以免责的情况
问:大家比较担忧的是,只要做错事就会被问责,有可以免责的吗?
省纪委法规室:《办法》第17条对免于行政问责专门作出了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予行政问责: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勤勉尽责,行政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情况紧急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有哪些具体情形规定
问:《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有哪些具体情形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不作为情形主要有: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財产权等法定职责的等。
乱作为情形主要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等。
慢作为情形主要有: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等。
行政问责的后续影响
问:行政问责后会产生哪些后果和影响?
省纪委法规室: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受到问责处理的,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时扣减评分。其中,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机关问责的同时,应当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辞退或解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