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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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用一个词回答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这个问题,就是家族本位。在家族本位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统治者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试图维系家族内部的安定,从而达到由家族组成的整个社会的秩序的稳定,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保护皇权的存续,以及封建社会上层贵族的利益。本文从此角度上,论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君权 家族本位 非公室告 准五服以治罪 亲亲相隐;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自汉代形成以来,在整个封建时代被历代君王奉为治国思想。这种以先秦儒法学家学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思想,是以国与家的利益为价值取向的。也就是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维护的是国与家的利益。一方面,封建正统思想维护国的利益,其根本也就是维护君权神圣和上层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维护家的利益,其根本就是家族本位。其实封建时代家族就像是整个国家的缩影,严格的等级思想赋予家长很大的权利,来治理他的家族,以保持家族内部的稳定,从而避免社会的动荡,这方面的价值取向,其根本也是指向维护君权的。
  这种价值取向,在封建时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礼”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专制君权的绝对化和特殊保护是对法家思想的继承,等级法与特权法并行是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继承,礼,即儒家思想的核心制度。自西周以来,历代统治者就把“礼”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重要的特点。正是由于“礼”这种重要的地位,这种价值取向才得到了必要的保障。
  专制军权的维护在封建时代处于最高地位,其表现形式有三:一是对君主的尊严、地位给予严格的保护,二是君主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三是对危害君主的犯罪予以最重的处罚。无论在“礼”中,还是在成文法典中,危害皇权通常是置于第一位的重罪。
  儒家学说在秦代一度被禁止,儒法在此也暂时地分道扬镳。“焚书”作为秦始皇“禁儒”的一个手段,其目的也是为统治者服务的。秦二世而亡后,汉代统治者发现秦的暴政与严格的法家思想已经远远不能为统治者服务了,因此,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但这只是表面而已,他提出的“运用国家权力介入的方式鼓励儒家学说的发展,抑制其他学说的发展”的思想决策的背后还是有法律作为后盾的。由此,儒家学说上升为统治者的思想,并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此为契机发展成熟,并世代沿袭。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的有别,这种严格的等级思想被立法者吸收,然后演变为特权法与等级法。“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三纲五常”等思想慢慢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一种信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此为依托,主张“德主刑辅”、“德刑相济”。春秋决狱是儒法合流的典型代表,但无论侧重于儒家的“德”,还是法家的“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当德教不能解决社会矛盾时,统治者绝不吝于使用刑罚暴力手段。因此,即使各朝各代后期君主滥用刑罚的规律不变,其目的仍然是维系皇帝与皇室的命脉。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从根本上来说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的关系最集中的表现为君臣、臣民关系,表现为最高等级之下的所有等级都必须服从于最高等级者的旨意,下级绝对服从于上级。” 这样看来,其实“国”也可以看做是一个大“家”,皇帝是这个“家族”的“家长”,“家族本位”的思想自然而然地由此诞生,并发展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价值取向的最基础最鲜明的部分。下级服从上级在真正的家族中表现为“家长权”的至高无上,而家长权又往往与父权竞合。父权的极大化,实际是对宗法制、礼制的具体化,维系的是家族的稳定,因为,只有小“家”稳定了,大“家”才不会被动摇。“中国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国度,家国同构。家治理好了,国家自然也会治理好。”五伦关系是否相犯,全都掌握在家长手中,法律规定亦依长者意志而定。
  自周代就有子不得告父的诉讼限制,这是父子纲常的经典映照。秦律中将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其中“非公室告,勿听”即官府对父擅杀子女、子女或奴隶盗窃家长财产之诉不予干涉。因此,家长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发挥,但这种发挥是有限制的,即非公室告的前提是有直接的血缘关系,若为继父子、养父子,非公室告也要处罚。唐律中“亲属间相告而坐”的法律原则,相当于非公室告的变形,在后世演变为父对子女犯罪有权自己处理,亦可交予官府处理,如果年老无人照料,还可以要求官府将之放回。这些家长权自秦汉以来至明清,一直存留,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鲜明表现。这种重血缘、重宗亲的宗法思想的根源即为“礼”的核心——宗法制度,可见封建社会对家族利益与家族的和谐是非常看重的。
  最能体现这种宗法制度的制度,应该是“准五服以治罪”。它是礼制中丧服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是在西汉发展确定的,“五服”原指服丧时根据亲属尊卑而穿的五种等级的丧服,其本质上却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且实际上是用来衡量犯罪严重程度的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在晋律中,它实际上也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丧服不同,亲属相犯时轻重也不同,这是封建制度的特色之一。
  家族本位的思想亦在其他方面有所表现。按照儒家的治国理念,所谓“欲先治其国先齐其家”。但是,这种制度也有限制条件,当犯罪为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时,不得适用此制度。所以这体现出了家族本位思想为维护皇权服务的本质,即忠孝不能两全之时,取忠而弃孝。可见统治者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其余均为附庸,均是为其服务的手段。
  如起源于汉代的复仇制度,亦为伦理纲常思想的衍生制度。家人被强盗无故杀害,在官府未被捕获之前,可以追杀之。此制度的限制是,复仇的对象必须为误杀和大赦之外的人。复仇与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但是统治者依然肯定了它的价值,因为复仇制度体现的是伦理纲常思想,在统治者看来,这是鼓励孝子的良策,是维护家族内部亲情的有效措施和制度。所以即使他违背了法律严格使用的精神,依然被统治者采纳。但是复仇制度在封建正统法律中徘徊跌宕,有时受限,有时却鼓励,但无论如何,都是为了对当时国与家的利益进行平衡。
  立法者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中,努力平衡着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复仇、亲亲相隐等制度相应的成了这种目的的手段。但是家族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封建正统法律中的体现远不止于此,它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生活、法律生活中,都有很多映射。比如父母在不得别居异财、留养制度等,都反映出当时的法律特点。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家族本位为基础,运用各种法律制度保护家长权,维护家族内部和睦与外部稳定,依靠各种特权法与等级法保护上层社会的利益,以达到最终保护皇权,保护皇帝地位与尊严的目的。这便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
  
  注释:
  [2]马建兴.丧服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M]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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