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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的集合体自诞生之日起其发挥的作用就不容小觑,而对其所进行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立法性的规范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权法))中第31、32、33三个简单的条文,所以,消协的现实机能运作对立法的宗旨存在相当程度的悖离也就不足为奇了。据2001年3月22日的《南方周末》第16版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