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脱壳经营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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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脱壳经营是当前严重干扰经济领域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本文通过分析脱壳经营的表现,从刨析脱壳经营的原因入手,揭示其危害,并进一步阐述脱壳经营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脱壳经营 逃废债务 改制
  
  The brief analysis peels off the shell manages and harms
  Sun Zhongqiang
  Abstract:Peels off the shell the management is the current serious disturbance economical domain normal order illegal activity,this article peels off the shell the management performance through the analysis,from digs analyzes peels off the shell management reason obtaining,promulgates its harm,and further elaborated peels off the shell the management government measure.
  Keywords:Peels off the shell the management To run away the waste debt Remanufacture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3-0069-02
  
  2007年6月《财经》杂志披露了山东某地一家名义上的地方国有企业,其管理层如何通过有预谋的破产逃债,将多年来依赖巨额银行贷款形成的有效资产逐渐占为己有的案件。该案件过程比较复杂,但其实质无非是通过假破产、重组等手段,进行脱壳经营,逃废债务、转移资产,化公为私。公司的资本运作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但是,目前企业借资本流动逃废债务,进行脱壳经营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诚信为本的原则。所谓脱壳经营是指在原有企业内部分离出一个新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占用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个新企业不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从而达到逃废欠税、债务(特别是逃废金融债务)、转移企业经营重心的行为。
  
  1.脱壳经营的表现形式
  
  目前,企业脱壳经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通过对外投资方式,进行脱壳经营。
  通过对外投资的方式脱壳经营,其主要操作手法是:债务人将自身的优质资产作价出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或出资设立独资子公司等,同时,将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转移到所投资的公司中去,而其非经营性资产及债务仍留在原企业,以基本丧失财产责任能力的原企业应付债权人,从而达到非法减轻或免除债务的目的。
  1.2 放弃原企业生产经营,重新组建新企业,进行脱壳经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或企业为达到逃避税金、逃废债务的目的,放弃原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原企业并不注销,也不歇业,并保留少部分人留守,以便处理善后事宜,应付债权人,而在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厂房、设备、人员等基础上组建新的经济实体,继续从事其原先拓展的业务,使得原企业名存实亡。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尤其是效益比较差的国有企业中。
  目前,在一些效益比较好、净资产规模比较大,或存在遗留问题改制面临困难的国有企业中,也存在脱壳经营的问题。效益比较好的企业,由于积累比较多,企业净资产比较大,个人无法买断或买断成本比较高,则采取以个人名义出资组建新企业,其生产经营范围与原企业基本相同,将原有企业的业务,尤其是盈利能力比较好的业务转移到了以个人名义出资组建的新企业之中,变相脱壳经营。一些有遗留问题、无法改制的企业,往往采取放弃原企业的经营,通过脱壳经营的方式以个人名义组建新企业,等于将国有企业原有的一部分利益转移到了以个人名义组建的新企业之中,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1.3 通过企业非法分立,进行脱壳经营。
  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企业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产生变化,这必然影响到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实务操作过程中,许多企业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而非法分立,将部分优质资产和有效业务从原有企业之中剥离出来,实施脱壳经营,导致原有企业的债务失去应有的资产保障。
  1.4 借企业破产,进行脱壳经营。
  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欠债金额较大,企业负责人不是采取措施筹措资金,搞好经营,清偿债务,而是干脆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出来后,对徒具空壳的企业宣告破产,将企业整体产权低价出售,或自卖自买。在履行完破产程序之后,在原企业法人基础上重新成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相脱壳经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1.5 借租赁经营,进行脱壳经营。
  租赁经营方式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业由于管理不善、产销不对路,资产负债率高等原因,企业负担较重,出于“甩包袱 ”的考虑,债务人将其厂房和设备等有效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债务人只保留一些无生产经营能力的淘汰资产、几个留守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而化债务为虚有,进行脱壳经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一情况下,出租企业在不从事生产活动,又无可自由处置资产的权力,债权人要追偿其债权难度很大,企业便存在借机“脱壳”的可能。
  
  2.脱壳经营行为发生的原因
  
  脱壳经营行为的发生,既有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监督存在缺陷。
  对于脱壳经营的司法监督,我国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对策:第一种源于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将公司脱壳经营定性为侵犯债权的行为,对于企业无偿处置资产,恶意逃债的,应追加以其资产新成立的企业,要求其承担所接受资产范围内的责任。二是源于公司法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理论,具体又有两个分支:其一是将公司财产分解、转移到下设的子公司或用于成立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而原公司本身仍保留法人资格,致使债务不能承担的,债务人与接受资产的第三人之间人格混同,应将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由其与做出转资决定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认为,公司脱壳经营是公司、股东恶意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典型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债务行为。从维护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出发,应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或分立出的新公司对原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很显然,目前法律对于脱壳经营缺乏完善、准确的界定,加之脱壳经营本身隐蔽性比较强,而法律规定尚欠明确,使脱壳经营行为有机可乘。
  2.2 诚信环境尚未建立。
  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由于特殊的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使得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缺乏普遍的社会诚信环境供给,导致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普遍缺乏,形成了挥之不去的“信用道德困境”。由于缺乏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企业不以违法、违规脱壳经营为耻,甚至成为部分管理者炫耀的资本,其结果是其他企业纷纷效仿,通过脱壳经营这种失信行为,获取不义之财。
  2.3 体制转轨缺乏规范。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刚刚建立,而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和诚信秩序的形成却相对滞后,致使体制转轨过程中无论是政府宏观管理,还是企业内部运作,都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国有企业仍存在产权关系不稳定和欠清晰的现象,而私营、民营企业则普遍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也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加之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健全,因而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的空间和机会比较多。另外,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行为不规范,更加剧了失信行为的蔓延,给部分企业违法、违规进行资本运作,脱壳经营提供了空间。
  2.4 执法打击缺乏力度。
  近几年,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法律对于通过脱壳经营的方式恶意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尚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地方保护、法律白条也是不争的事实,加之诉讼过程中取证难度比较大,收费过多过高,受偿率、执行率又过低,使得部分企业不顾应有的伦理道德底线和最基本的“市场游戏规则”,背信弃义,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5 管理理念明显滞后。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实和信用是整个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基础,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更应该讲求诚信。然而目前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严重滞后,重经营,轻管理,短期化行为突出,因此,其着眼点只在于企业当前的利润,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出现困境,管理者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逃废债务,包括采取脱壳经营的方式恶意转移资产,规避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权益。
  
  3.脱壳经营行为造成的危害
  
  脱壳经营不仅损害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脱壳经营的危害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3.1 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企业脱壳经营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人为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往往采取脱壳经营的方式,脱壳经营的直接结果是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2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许多企业置债权人权益于不顾,借各种方式脱壳经营,逃废企业债务。虽然说“脱壳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暂时摆脱债务的缠绕,并通过收取债权、集资、入股等方式重新获取资金,从而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但企业“脱壳”的主要动因在债务,而其债务除了企业间的“三角债”外,最主要的是银行贷款,这就使银行等债权部门对企业债权失控,“脱壳经营”成为“债务的避难所”,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3 助长经济违法行为。
  脱壳经营归根结底是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或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脱壳经营行为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控制或遏制,任其发生和蔓延,其结果必然是违法者获益,助长经济违法行为。
  3.4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脱壳经营行为的蔓延,将造成极大的道德风险,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加剧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特别是少数企业和个人采取违法、背信手段实现暴富,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制度的信誉,也影响了社会安定。
  3.5 导致企业融资困难。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信用不足是根本。脱壳经营的结果必然影响企业信用,致使企业之间货款拖欠严重,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交易周期拉长,这样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使得企业和银行的投资信贷活动趋于谨慎和收缩。尤其中小企业没有更多的财物可供抵押,又很难得到其他企业的贷款担保,难以获得所需资金,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4.脱壳经营的治理措施
  
  4.1 加强法制建设,堵塞管理漏洞。
  目前,针对公司运作过程中的脱壳经营行为,在立法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对“脱壳经营”通过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尤其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脱壳经营”惩罚机制,明确“脱壳经营”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将受到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惩罚机制,加大违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依法经营。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及时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对“脱壳经营”的处罚通过法律予以明确,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4.2 完善监管网络,保护国有资产。
  对企业“脱壳经营”行为的监管,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尤其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容忽视“脱壳经营”的危害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强化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构筑完善的监督网,严防利用“脱壳经营”直接或变相转移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
  4.3 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对违规者没有惩罚或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建立对“脱壳经营”的惩戒机制。一方面,要建立起严格的惩戒机制,对违规者予以曝光,使其失信于全社会;另一方面,要加大违规成本与执法力度,使违规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执法的宽严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立法的效果,必须强化执行环节的法律约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切实受到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受到法律制裁。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脱壳经营”,损害国家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对拟通过“脱壳经营”损人利己者起到警戒作用。
  4.4 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没有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执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从根本上说,信用是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仅仅依靠制度的保障还不够,还必须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教育。不可否认,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或多或少地淡化了对诚信观的教育,疏忽了对守信观念的培养。讲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是讲信用,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主体,都必须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因此,加快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必须重视企业内部的信用意识的强化,必须规范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让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一种讲信用、守信用,以信用求生存的良好环境,杜绝“脱壳经营”行为的发生。
  4.5 规范债务管理,明确债权人地位。
  目前,债务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在我国,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能到期收本得息,这就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约束和限制力较弱,因此,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从现实来看,可以实施债转股,这样债权人就可以同其他股东具有平等的财权,参与债务人的财务管理。另外也可采取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企业只要债务达到一定数额或比例,必须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的办法,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脱壳经营”,逃废高额债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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