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1931年裁厘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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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193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裁厘政策,废除厘金制度,所带来的实际效果显著,意义深远。文章首先对厘金的定义及种类作了阐述,次之将厘金实施之弊害、国民政府裁厘之经过、意义分别作了讨论。
  [关键词]厘金;制度;弊害;經过;意义
  [中图分类号]F81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1 — 0083 — 03
  一、厘金概念及由来
  (一)厘金的概念
  “厘”就是百分之一,“厘金”就是值百抽一的一种税制。但后来由于各省肆意改革,以致弄得税率极不一致。我国的厘金,就是一种“入市税”,或者说是“销场税”。通俗意义上的厘金,就是指一切国内关税;欧美的报纸和杂志上所称的“Likin”,多半也是用在这种意义。〔1〕
  (二)厘金的由来
  乾嘉之后,清政府财政就开始日益拮据,鸦片战争后,处于内忧外患的清王朝出现了更为严重的财政危机。在此窘境下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军费开支激增,财政上实呈捉襟见肘之势。清朝在咸丰以前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包括地丁税、钱漕税、关税和监课在内的四项税目,虽然与此同时也收缴一些杂赋,但却无足轻重。在四项税目中,地丁税占据财政收入的大部,但由于受清朝“永不加赋”的限制,在农业税的征收上缺乏扩张性,则转向增加商业税。清咸丰三年(1853),据《清续文献通考》记载: “ 当时军需孔巫, 筹款维艰, 匣金虽自四年奏准, 实则三年已先举行, 兹谕权舆也。是年春金陵失陷, 晌源枯竭, 太常寺卿雷以诚治军扬州, 始于仙女庙倡办厘捐。”〔2〕1853年雷以誠在江苏扬州仙女庙、邵伯等地劝谕米行,捐厘助饷。1864年雷以誠上奏咸丰帝请求推广捐厘以助军饷,咸丰帝采纳其建议并下旨,厘金制度在江苏全面展开,至1861年厘金遍行全国19个省份。厘金主要是根植于交通要冲上的商业性征收税,是商业税的一种表现形式。罗玉东先生认为: “ 最初抽厘不曰抽或征, 而曰捐者, 即以其在创行时仅被认为一种变相之捐输。雷氏既思得此法, 即于咸丰三年九月委员至附近扬州城之仙女庙、召卜伯、宜陵等镇, 劝谕米行, 捐厘助晌。”〔3〕厘金开始不过是作为临时抽捐,以补助军饷,本拟乱事一平,就将其裁去。清政府也承认“军兴以来,需饷浩繁,各直省捐输、抽厘,藉资民力,实系朝廷万不得已之举”。〔4〕后因江苏实行厘金制度效果显著,加之于此项税捐,于一国财政收入,大有裨益,所以后来乱事虽然平定,而“厘金却是仍旧征收,各省也先后采用,相沿到现在,就成了一种牢不可破的国内税,而中央政府也靠着它做一个大宗收入的来源。”但清政府对于各省厘金恣意抽取之现象,不加限制,几乎至于无地不设卡,无物不抽厘,也并未颁布一种统一税则作为标准。所有科税准则的制定以及科税物品的选择,都由各省自行拟定,以致各省税务错综复杂。
  (三)厘金的种类
  鉴于全国没有统一税则标准,厘金的种类纷繁复杂,千差万别。若以课税的场所为依据,大体可以分作以下三类:1、出发地厘金2、中途厘金3、目的地厘金。所谓:“起厘”、“出产税”等属于第一种;“行厘”、“进省税”、“过境税”等属于第二种;“坐厘”、“埠厘”、“落地税”、“销场税”等属于第三种。第一种厘金,是在出产地或市场课税;第三种是只在货物到达的消费地点课税,纳税上的烦累较少;至于第二种的厘金,是在货物通行运输时课税,所以纳税和查验的手续极其繁琐,不可避免的为税吏留有勒索的余地,阻碍商货运输。如此一来,商民固然大受损失,即使是地方财政当局,也多耗征收的费用。
  除了上述的三种厘金以外,还有部分省市鉴于上述厘金之积弊所拟行的两种新式厘金:1、“统捐”。所谓统捐,就在以一省为一个厘金地域,依统一税率,把上述的三种厘金,作一次征收。当货物经过第一卡局时,就将应交的税额一次完纳,以后经过卡局时,只受检查,不再纳税;与随卡完纳的厘金相比较,自然有所便利,不失为一种改良的新法。首创“统捐”的是江西省,而后湖北、陕西、甘肃、浙江、四川、新疆、广东各省也都采用,但是省与省税制准则却不一致,所以收效甚微。2、“产销税”。 “产销税”就是指在出产地和销售地,征收两次,而废除中间的中途厘金的一种税制。厘金遇卡征收,次数不定,“统捐”则一次征足,而“产销税”却是分两次征收,可以说相对于厘金与统捐而言折中一种税制。1914年,财政部曾通令各省采用“产销税”,可是实际采用的却只有东三省和江苏南部。
  其他种类厘金还包括:1、“认捐”,出品者或转运者不甘受局卡的抽查检验,情愿把每年应付税额一次缴纳。2、“包捐”,认捐者未必是出品者或转运者,但向征收处订立认捐的条件,代为征收,如监税、烟酒税等所用的征收法。3、“饷捐”,派充军饷的厘金。4、“山海捐”,敛自山海出品的捐税。
  综上所述,厘金从来源上看来,就是一种临时征收的饷捐;从意义上看来,就是一种地方的内国关税;从种类上看来,就是在某一种货物的出产地、通过地、销售地,都加以横征暴敛的苛税。
  二、厘金的弊害
  “自厘金制度实施以来,经过了一百年,也不知道作了多少罪恶,害了多少人民;至于今日,差不多没有一个人(尤其是实业界)提到了厘金而不痛心疾首,他的弊害,也就不言而喻了!”〔5〕在税则的制定上,各省自行其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官府层层盘剥,税制混乱不堪,工商业也因此而朝气全无。故在此说厘金制度是构成一切弊政的根源,并不是危言耸听。在此,略将厘金之弊害分析如下:
  (一)妨害实业
  实业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与国家的综合国力及人民福祉息息相关。在二十世纪初的中国,实业不振,民族工业发展缓慢,而列强经济势力得以乘隙侵入,直到一战的发生,才换来中国本土实业的短暂春天。究其主要的原因,也都是由于厘金制度的存在。舶来的洋货,只要在入海口纳入口税百分之五和子口税百分之二五以后,就可以毫无阻碍地通行全国,运入内地,并不重征其他税目。而中国自己的土货,自出产地运到销售地,必须经过重重厘卡,苛征暴敛,沿途留难,同是一件货物,洋商运之则免厘,华商运之则屡征。同样价值的货物,洋货因为税轻能定价低廉,于是推销日广,土货因为税重加价,于是销路日减。基于以上原因,中国的实业都迭遭摧折,裹足不前;而国际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日益深入。总之,厘金制度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实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厘金是直接妨害国家的经济命脉的弊政之一。   (二)摧残税源
  “国税收入之盛衰,并不在于税率之高低;更不在于某种税收之多少,其真正的关键,乃在于税源的荣枯;如果税源荣畅,则国税的收入必多。国税收入之盛衰,既视税源以决定;而税源之荣枯,却又系于商業与转运事业之发达与否。”〔6〕厘金制度自施行以来,极力剥削商人,妨害实业,如以上所叙述,使得一般普通的商人都忌惮于厘金制度之苛政,裹足不前,因而国家的税源也就因此大受影响。因此,厘金制度的施行,表面上似乎可以增进国家收入,但是实际上却是摧残国家的税源、妨害国税收入的一大祸首。
  (三)增加人民担负
  最良的国税,就是要能采取“直接”的原则,使纳税者不能把这种责任转嫁与别人;而厘金制度,却正和这个原则大相径庭、背道而驰。譬如一件货品,因为厘金征税过重,而商人又不能赔本出售,只好把这个责任转嫁于一般消费者的身上,因而,无形之中就加剧了人民的负担。二三十年代物价横贵,人民担负日重一日,可以说全拜厘金所赐!
  (四)构成社会不平等
  据确实的调查,在当时,中国以厘金为生计的,计有一百六十万人。这一百六十万人在社会既无上经世之才,又无济世之心。单靠着溜须拍马,攫得厘金的肥缺,拼命的吸榨搜刮,乾没中饱,几年中就可以腰缠万贯。而全国商人,小贩,以及一般人民,都直接间接受它们的剥削,陷于亏折破产,日渐贫困,造成了社会上种种不平的现象。况且厘金本身就极不公允:在同一厘金制度下,般小贩无可幸免,而富商巨贾,或倚仗声势,或得庇于官府,安然无恙,大大加重了社会不平等,增加了社会治安动乱。
  (五)阻碍商品流通
  清政府没有统一法令的颁布,各省长官没有督察税吏的方法,一任官吏更改税率,搜刮剥削,无所不为;舞弊中饱,藉端敲诈,以商人生命攸关的血本,供一般贪官污吏的鱼肉。同时,征税的时期和手续,也极不简明,税制更不划一。此查彼验,繁琐不堪,寸步留难,故延时日。甚至有一种货物,自出产地起运,沿途关卡留难,等到达到销售地,所需要的时间,有数月乃至一年之久的。商人在漫长的日月中,所承受的精神与经济上的损失,无法估量。厘金无法度可守,税制纷岐,税率不一,而且时时变更,无从捉摸,使得一般经商者,无从计算自己负担的轻重与盈余的厚薄,故此时有亏折,而视商业为畏途。厘金制度提高了商品的实际价值,超过了消费者的购买力能力,导致商品滞销,最终阻碍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在抑制中国近代手工业和民族工业发展的同时,也影响了洋货贸易,违背资本主义商品流通规律,背离了封建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大势。
  三、裁厘运动的经过
  厘金的弊害,实在是不胜枚举,“裁厘之说,不仅现在才有,三十年来,差不多常常听到裁厘的呼声。也不仅中国才有,外国人也常常有这种要求。”〔7〕厘金的裁撤问题在20世纪初逐渐被政府当局提上日程。
  (一)国际方面的对裁厘的态度
  光绪二十八年,中国英国订立条约,规定:“中国政府认厘金及其他制度为有害于货物之周转与贸易,应将国内厘局,永远废止。”其后中葡、中美之间各商约,大都也有同样或类似的规定。“不过,外国的要求,往往只是一种口实,借以维系其国税上的特殊利益罢了。”〔8〕华盛顿会议,各国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却同时要求中国裁厘。因为他们深知,中国关税自主以后,一定要加税,故提出裁厘加税的交换条件。
  (二)商界的裁厘实践
  饱受痛苦的商民,因切身的利益关系,常常抱着一种裁厘的希望,而主持国家财政和留心中国经济与财政的有识之士,也无不异口同声地主张裁厘。清朝末年,清廷预备立宪,资政院曾经提议速定裁厘加税案。晚清政府纵然腐败,却也意识到裁厘势在必行。民国初年(1912年),上海商学公会提议废止厘金,曾发表过很正确的意见;民国三年(1914年),北洋政府财政部,也曾向国务院提议裁厘加税办法;民国五六年间(1916-1917年),又有国会议员多人,主张裁厘,并订好裁厘抵补方法,联名建议。
  (三)政界的裁厘实践
  反帝反封建的国民大革命,为彻底裁厘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正式开始着手裁撤厘金 ,先后于1927年秋和1928年冬两次开展裁厘运动,但无奈以失败告终。1927年(民国16年),民国政府实行裁厘通告说:“查厘金之制,本系通过税之一种。在创办之初,原系权宜之计,而后却变本加厉,更有类似厘金之各项杂税,节节设卡,物物抽税,商人及普通民众痛心疾首应终以从前政府?此收入而不能去。华商茹苦含痛,故不待言,即外商亦同感不便,病国虐民,莫此为甚”。又说,“欲图国民经济之发达,非将万恶之厘金及类似厘金之制度清除,不足以苏民困。”〔9〕以此可见国民党当局裁厘主张之一斑了。自是以后,国民党政府曾屡次宣布裁厘,并令江浙等五省首先试行,于18年6月内将厘金一律裁撤。1930年12月15日,财政部更是通令“全国厘金及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专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捐、落地税, 及正杂各捐税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 又海关三五十里外常关税, 及其他内地常关税、子口税, 复进口税等, 均应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律永远废除。自二十年一月起上列征收机关名义, 绝对不得再行存在, 如有籍故延宕,巧立名目, 阳奉阴违, 自便私图者, 是居心违背功令, 法律固属不容, 公意亦所共弃。”〔10〕1931年1月1日起,南京国民政府裁厘运动终于得尝所愿,八十年来的弊政得以革除,同时建立了统税制度。
  四、裁厘的意义
  厘金制度自1853年以一种战时临时性税制创立始,至1931年被裁撤,施行近八十年的历史。它不仅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而且是官僚阶级中饱私囊,政局腐败的根源之一,更是严重阻碍农业、手工业商品的流通、阻碍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祸源之一。这样看来,国民政府1931年的裁厘运动,是在吸取此前裁厘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历经波折才得以成功的,它并不是一种偶然的举动,而是历史发展大势的必然使至。虽然从根本上说其裁厘是为巩固统治服务,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裁厘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及其深远意义。   (一)在国民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的对内政策上,曾经明确宣言说:“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国民政府裁厘也是为了争取资产阶级的支持,所以在1931年,国民政府毅然实行裁厘,本质上也是因维护统治、巩固政局的需要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二)厘金,是在晚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特定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抽征的临时附加税,在太平天国运动后不仅没有取消,反而有增无减,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对百姓的又一横征暴敛之手段,实为祸国病民之苛政。那么,裁厘实质上来讲就是革除一种苛政。国民革命的目的,绝不仅是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便算了事,而是要从一切政治的根本改革入手。辛亥革命,虽然赶走了一个满洲的皇帝,结束了两千年的封建帝制,而于一切相沿的政治,却没有一点根本改革,故不能说是成功的,因为它并没有彻底地对整个的封建体系实现革命性的改变,才有今日的革命。因此,国民大革命后,国家政局日趋稳定,从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着手根本改革也是极为必要的。
  (三)裁厘是为防止国内战乱的迫切需求。近代以来,国内发生的一切战乱,究其原因,厘金实为祸首之一。因为厘金的收入,归于地方征用的,不过是总额的几分之一,大部分却是被一般军阀所侵占,用来养兵植势,作恶殃民,所以从弭防国内的战乱起见,首先必须要进行裁厘。
  (四)裁厘也是为了扩大税源,发展国家经济的需要。近代以来,中国内忧外患,战乱不断,经济凋敝。1928年“东北易帜”后,国民政府形式上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内政之建设迫在眉睫,然而厘金制度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裁厘不得不提上日程。
  (五)裁厘是关税完全自主的准备。中国政府历次和外人谈到关税问题,外国常藉口厘金之腐败,以先行裁厘为关税自主的要挟条件。当然,对于这种说辞,只不过是外国人不想归还关税权的借口罢了,我们应当极力否认。但是,倘若国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彻底裁撤厘金这种封建苛政,不仅改变全国的税制结构,也能免去一个外国人不愿归还关税权的借口。所以1931年裁厘政策的施行,就是实行关税完全自主的准备。
  1931年,南京政府将厘金以及由厘金变名而来的具有通过税性质的各种杂税尽行裁撤,以统税代之,使中国税制步入了正轨,同时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但是,南京政府的裁厘改税并不能实现振兴民族经济的目的,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南京政府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其缺乏全民族眼光,进而难以实现全民族经济的发展,只有少数的大资本家和帝国主义是其受益者。
  〔参 考 文 献〕
  〔1〕中央周报,1931年第137期.11-55.
  〔2〕清续文献通考(一)征榷考·厘金:8037.
  〔3〕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18.
  〔4〕中国工商税收史资料选辑(第8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67.
  〔5〕中央周报,1931年第137期.11-57.
  〔6〕中央周报,1931年第137期.11-58.
  〔7〕中央周报,1931年第137期.11-58.
  〔8〕中央周報,1931年第137期.11-60.
  〔9〕中央周报,1931年第137期.11-62.
  〔10〕 贾士毅. 民国财政经济问题今昔观〔G〕//台湾: 正中书局,1954. 163, 47.转引自陈跃的.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裁厘述论,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5,(04).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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