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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字[2012]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起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