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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于2001年11月26日到某环保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2002年11月26日。2002年6月11日,陈某向该公司递交了一份医院诊断证明,建议“先兆流产,全休两周”。该公司同意陈某病休。陈某病假期满后,并未流产,而是继续处于怀孕期,但其本人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该公司知道其仍在怀孕期内后,于2002年12月26日书面通知陈某,将其劳动合同顺延至200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