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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新增加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了重大调整。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上,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尚未出台,这使许多会计人员在报税操作上存在着疑虑。文章就这一问题,在会计实务及具体的报税操作上提出了建议,为会计实务工作者处理此项业务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