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晚期和都铎王朝英国议会制的演进

来源 :历史教学·中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208810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世界通史教学中,中古晚期和都铎时代英国议会制发展常被忽略。其实,英国议会制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继承性。该时期不列颠议会所形成的议员选举、议会职能、工作程序、三位一体宪法原则,以及议员辩论自由和免遭逮捕等特权的认可等,均成为珍贵的宪政遗产,并对英国乃至世界多国近现代时期议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古晚期,与议会组织形态相关的议员选派制逐渐成形。
  按照规定,议会必须由国王召集,否则缺少合法性。实际做法是:由大法官厅提前40天颁发加盖了国王印玺的通知,晓以开会时间地点。通常,郡中骑士代表由郡法庭按照议会规定选举产生,但当国王因故发出紧急召令,而郡法庭没有时间召开全体会议时,郡长便召开小型会议议决,或由他亲自指定。素常,选民较多的郡、市召开选举议员大会时,常用喝彩欢呼的传统方式表决,票数难免不准。选民较少的郡、市常由个别行政长官指定或自充代表。故当选者几乎全是地方富人名流。一些郡、市为避免在选派议员时发生争执,或防止被指定者不去开会,宁愿实行议员选举制。
  选举制实行后,有权有势者把成为议员当作一种显扬乡里的手段,利用种种办法争取选票。于是,选民资格问题提上日程。第一个选举法于1406年颁布,规定:郡长须按照正当的选举程序组织选举,选举应当是完全自由的,选民不应受外力的影响。而后又授权大法官监督各郡选举,对违反选举法的郡长处以重罚或监禁。
  1429年,议会正式通过选举法,规定:“只有居住在本郡的自由领有农每年租金价值至少40先令者,方有选举权。”这个选举法剥夺了许多农民的选举权,保证了地主阶级的选举权。至于城镇选举,没有统一的财产资格规定,各按当地习惯推选代表。
  1432年法规又申明选举人必须在参选郡中居住或在该郡拥有地产。至于被选举权,1445年法规宣布:各郡竞选议员者的社会地位必须在骑士之上,当选骑士应有20镑以上的年收入。以后这种选举制度实行了400余年。选举法的实行,使全国的下院代表数额相对稳定。
  14世纪中叶,英格兰每郡选派骑士议员2个,37个郡共派往下院骑士议员74名。城市不论大小,多是通过购买国王特许自治状获得选派议员的资格的。全国议会城市140多个,通常出席议会的市民代表仅150人左右。到了1510年,城镇议员增加到222名,下院议员总数为296名。以后,4位君主在位期间分别增设38、34、25和62个议席。到了1601年都铎王朝最后一届议会中,下院议员多达462名,即增加了56%。由于威尔士的12个郡分别得到选派1名议员的权利,加上英格兰增设两个新郡,下院骑士议员由74人增加到90人。这样,曾经保持了多年的下院骑士议员和平民议员实力大致平衡的局面被打破了,没有骑士称号的乡绅和市民代表渐渐成为下院议员的主体。下院的代议制性质在逐步增强。
  15世纪中叶,议会两院通过法案的“三读”程序形成。立法议案分为私议案和公议案两种。前者源于私人请愿书,内容仅涉关个人、集团或地方利益。公议案事关王国和议会大事,多由下院书记员拟就,经两院充分讨论后方经国王批准生效。两院讨论过程分几个步骤:“一读”时提出议案名目,列入议程;“二读”时讨论议案基本内容,必要时任命专门委员会根据辩论中的意见加以修改。都铎年间,各委员会由本院擅长处理某种事务的议员组成,人数多少不等。委员会审理议案时根据议院辩论中的意见加以修改。委员会分“专门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两种。比较起来,“专门委员会”工作目标明确集中,效率高,用得较多。议案在委员会经过修改之后,送交本院“三读”表决。“三读”时对送返本院的议案进行表决。在上院,议员们依次唱名表决,表决情况记录在案。在下院,因人数过多,表决时仍然采取欢呼的方式。当赞成者的声音压过反对者的声音时,即视为通过某案;反之则为否决。上院有权修改下院提出的议案,但是若有较大更动则必须经下院复议方能生效。三读程序的出现不仅有助于完善议会工作,而且利于下院行使职权。
  当下院作用逐步增强之时,议员的辩论自由和免遭逮捕等特权也渐渐得到承认。1397年,议员哈克塞因为在议会中提出一项批评国王理查德二世及其廷臣的议案而被判以重罪,并被没收全部财产,许多议员愤愤不平。亨利四世即位不久,议会两院分别通过决议,称:政府以叛国罪随意拘捕议员的行径侵犯了议员的权利,应予以撤销。1401年亨利四世接受下院请求,恢复了哈克塞的名誉,退还其财产;同意给议员以充足的时间展开辩论,并声明以后在下院结束辩论之前,不接见任何议员,不听信任何报告和传言。而后经过国王的重申和认可,大约在15世纪30年代,国王和公众社会都相信议员享有自由议事和在开会期间免遭逮捕的特权。尽管这些权利的最后确立仍需时日。
  都铎王朝,下院议员在议会的自由发言和在议事期间免遭法院逮捕的特权一再得到伸张和体现。1512年,下院议员斯特罗德因在议会中维护矿工利益遭到锡矿法庭逮捕,议会立即要求撤除判决,并郑重宣告:“本届和未来议会中的任何议员,若因在议会发言而受审,所作判决概属无效。”
  都铎年间,由下院议长出面直接争取言论自由的正式发言,最早见于1523年托马斯·莫尔的首次就职议长演说。他明确请求国王允许下院议员自由发言:“鉴于陛下召集议会所讨论的皆是事关王业社稷重大之计,是应让谦恭谨慎的下院议员们畅所欲言,而不会使圣颜震怒。陛下应使他人相信言者无罪,否则于君于国不利。因此,恳请至尊至圣的陛下、最仁慈的国王,慨允各位议员自由地、就其所见一切问题直陈己见。”以后多年里,下院议员为维护和确立自由发言,以及在会期和会期前后一定时间之内免遭逮捕的特权,一再奋起抗争。尽管输赢均有,但总的看来是胜多负少。大约在16世纪中叶,英国不仅基本确立了议员在议事期间以及会期前后各40天之内免遭法庭逮捕的特权,并且将此特权扩延到他们的仆从。其理由是某议员之随从被羁押,必然会影响该议员正常、安心地履行职责。另外,下院中具有律师身份的议员,还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辩才,在议会内外比较有效地维护议员特权。所有这些做法,不仅在当时,而且对以后议会工作的正常运行都有重要意义。   另外,下院还获得对本院议员的处分权。都铎王朝之前,涉关下院议员政治特权的案件均由上院和大法官厅裁决。都铎王朝开始后,尤其自16世纪以来,这种权力逐渐改为下院独立行使。显示下院此项特权的一个典型事例是在1543年,下院议员乔治·费若斯在一私人诉讼中败诉,被判处监禁。下院为维护议员政治特权,要求尽快释放费若斯,并且惩处了侵夺议员权利的官员。由此下院开始了争取自行控制本院议事特权的斗争。
  历经多年发展,议会逐渐具备了几种职能:
  其一是司法请愿,即代表民众向国王呈递请愿书,审理上诉案件,要求仲裁各类法庭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包括裁决贵族之间的财产纠纷事宜。议会司法特权乃是从大议会那里继承而来。两院制确立后,下院享有优先请愿权。请愿分为个人请愿和公共请愿。个人请愿仅涉关个别人利益、多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请愿书与公共利益有关,以下院名义提出,经书记官呈交国王和议会委员会。议会委员会由咨议会和上院议员组成,负责审议审判厅和议会书记官提交的全部议案。最后,不管委员会对任何议案赞成或反对,均需递交国王仲裁。
  其二是决定征税和干预国家财政。1297年,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而急需征税,被迫答应以后“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税。自1337年起,爱德华三世陷于“百年战争”,需要巨额军费。议会借机扩大控制征税的能力。1340年议会法案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从而比较明确地确定了议会决定征税的职权,并首次将平民和贵族相提并论。1339年和1344年,议会两次拒付国王所要求的款项,迫使国王任命一个委员会监督财政支出,审查国王的账目。1348年议会又强调:“以后没有议会的授予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不得征收其他任何种类的捐税。”大约在14世纪后期,议会基本控制了国税的征收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
  英国议会的征税和财政控制权还显示出向下院倾斜的趋势。因为下院不仅议员较多,由选举产生,还代表着全国绝大多数的缴税人,因而要求拥有更多的税收发言权和决定权。1380年,上院首先同意国王16万镑补助金,下院认为数额过大,减去6万镑,并对征税种类和总额分别作出规定。到了14世纪90年代,议会通过的税案上已不再有“经上、下两院批准”的提法,而是改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是时,议会,尤其是下院,已初步控制了国家的征税权。
  其三是制定法律。议会产生前期,国王和政府习惯上只把郡、市下院代表视为民众请愿者,而非立法者。国家制定新法之权几乎全被国王和咨议会以及议会上院所把持。1332年,议会通过一项重要法令:凡关系国王财产和人民财产的重大议案,均需在议会中讨论制定;凡属重大立法事宜,均需得到国王和议会中教士、贵族和平民的赞同。从此以后议会开幕时总是郑重宣布:立法是议会召开的主要目的。尽管如此,直到14世纪末,下院议员仍被视为各地派往议会的请愿者,他们只能偶尔作为次要角色参与上院贵族所把持的立法活动。在英国,议会真正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乃是以后很久的事。
  其四是监督、弹劾行政官员。议会弹劾大臣的最早记录见于1308年,起因是爱德华二世即位伊始就滥用外国宠臣,淫乱宫廷。他们通过议会并以人民的名义对国王宠臣加维斯顿实行弹劾。弹劾大臣的又一案例见于1336年的“贤明议会”,议员们不怕威吓,坚持弹劾国王宠臣拉蒂默和尼维尔。两人分别被指控犯有走私、非法借贷、劫持民众和渎职罪。结果均被罚款,永远剥夺职权。10年后,议会又弹劾廷臣萨福克伯爵,并选任15名贵族组成一个监督委员会。面对议会两院弹劾狂飙,宫廷只好让步,国王的一批官员被清洗。1388年2月,两院又起诉理查德二世的近臣德拉波尔等人,被告均被宣布犯有叛国罪,处以极刑。历史上,这次议会还因对保王派全面清洗而得到了“无情议会”的绰号。它表明,法办宫廷佞臣的权力属于议会。
  议会还把这种弹劾权加以扩充,两次废黜国君。一次是在1327年,议会借国王滞留国外之机,发布“斥国王书”指出:爱德华重用奸佞,屡铸大错;并一致同意将其废黜,立其长子,即以后的爱德华三世为国王。爱德华二世含泪接受议会裁决。此届议会是在国王缺席的情况下召开的,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第二次弹劾行动是在1399年,对象是理查德二世。议会宣布了理查德的退位声明,列举其33条罪状,谴责他“独裁、破坏自由和法律……狂妄地凌驾于法律之上,妄称立法权为国王所独有”。随后上院以最高法庭名义宣布废黜理查德二世。金雀花王朝寿终正寝。当然,当时议会弹劾大臣、废黜国王的背景颇为复杂,但还是显示出议会的权威在逐步增强。
  在都铎时代,比较突出的是都铎议会性质的变化,即“王在议会”宪政原则的萌芽和发展。
  据史书记载,早在14世纪中叶英国就萌发了这一习惯法原则,但直到15世纪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大多情况下,王权的地位凌驾于议会之上,国王和议会主要还是两个彼此分离的政治实体。所谓“君在议会”(king in parliament)的英式表述,实应理解为“君临议会”。
  “王在议会”原则形成之前,不少人认为它英国议会与欧洲大陆国家的三级会议大同小异。1523年,一位英国学者仍然写道:议会法案是由“国王及其前辈,以及议会中的僧侣、贵族和全体国民制定的”。这句话中的“以及”二字表明国王是被置身于议会之外,或与议会并列。但在宗教改革开始不久,这位学者改称国王是“议会的首脑和主要成员”。宗教改革以来,都铎王朝四位君主都不否认“王在议会”的政治现实和必要性。在各种政治文件中,较早明确表述国王和上下两院三位一体共同组成议会的是1534年的《限制任教职者支付首年年俸法案》,它宣布此案“由现届议会中的最高统治者国王、教俗两界贵族和平民共同行使权力制定”。这等于声明英国立法权属于议会中的国王和上、下两院。甚至亨利八世也表白说:“朕在任何时候都不如在议会时具有更高的为王身份,在这里,朕如首脑,你们(按:指两院议员)如同躯干四肢,我们连在一起,组成国家。”伊丽莎白在位时,王权上升到空前高度,女王与两院的关系有别于以往。但“王在议会”的宪法精神继续流传。最明确的表述是女王要臣威廉·塞西尔爵士的一段话:“上院贵族是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全国平民的郡邑下院议员也是议会的成员。女王陛下亦然。这三者构成可以立法的议会机构。”至此,人们已较为普遍地认为:议会是由国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联合组成;而非由过去多年所说的僧侣、贵族和平民。   16世纪是英国议会史上的重要发展时期。尤其是“改革议会”先后保留7年,多次开会议事,并在其间最早成立了议会委员会。以后3年里又两次选出新议会。而且每届议会开会时间大大超过以往。从而使两院(尤其是下院)议员在短短10年内,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政治锻炼与合作,加强了议员之间的政治联系和个人感情,增强了下院里中等资产阶级的政治凝聚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的史学家断言这时的英国议会已经演变成为一个近似于政府常设机构的政治团体,而不再像以往那样仅仅是一个由国王临时召集的短期会议。
  当然,都铎年间的所谓“王在议会”的含义,主要是就宪法意义和国王的实际立法作用而言,却并非意味着国王可以任意或者随时参加议会的辩论和立法活动。亨利八世曾不止一次地前往议会,但都是在议会开会的最后一日,并且仅在上院停留一两个小时。以后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大体上都能严守此惯例。
  都铎年间历代国王不在会期之时驾临议会的惯例的形成,在当时和以后,对于保持两院议员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和行为自由,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它为以后英国“君王不可为非”的宪法惯例,乃至虚君制的形成提供了先决条件。
  我们纵览英国政治制度史,还会发现:都铎时代“王在议会”宪制原则的确立不仅造成当时王权的有限性,还促成了“议会至上”宪法精神的萌发。换言之,“王在议会”的原则已初步体现了议会至上的宪政精神,并堵塞了英国退往绝对主义君主专制的道路。
  世间事物往往是相反相成。导致议会至上的因素也是如此。如果说造成都铎专制王权有限性的原因之一是议会的限制,那么导致议会至上萌发的因素,除了必不可少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当时客观的社会条件之外,很大程度上还有都铎王权的相对强大。国王在法理上已和议会两院逐渐融为一体,并且在三位一体的议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无疑会加重议会在国家政治天平上的分量,提高议会两院的政治功能,使上至宫廷朝臣下到黎民更加看重议会的作用和权威。从这种意义上来看都铎王朝的政权属性,可知它是一种介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过渡性国家体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中,已在滋生着立宪君主制的因素。
  都铎时期的“王在议会”和“议会至上”原则都是比较复杂抽象的宪法概念,起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由于国王和两院三位一体地共同组成议会,所以国家最高权力应由三者共享,国王和两院都不能单独构成议会;其二,在议会中,三者地位高低不同,权力大小不等。其中国王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拥有最多的权力和特权。按照宪法惯例和议会成文法,唯有国王拥有议会召集权、休会权、解散权和议会法案批准权;可以通过册封贵族、发放贵族集会召令、增设或取缔选区等方式决定和改变两院的成分。由于这些权力均属独占性特权,所以国王可以根据政府财政状况和政治需要,选择有利时机召集、解散议会。此外他们对议会的憎恶与否也是决定召开议会次数多少的重要主观因素。正因为如此,都铎时代各位君主在位时所开议会的届数和开会累计时间颇为不同。此外,议会刚开时,国王可以借议会开幕致辞之机,显示君威,震慑异己。议会开幕之后两院分别开会时,又能利用政府官员和任命两院议长的做法,使他们操纵影响议会工作进程和表决结果。会前和会下还可以召见心腹近臣,面授机宜,指示他们操纵影响两院工作进程。
  在议会中,常被国王利用的官员、议员主要有四类:一是大法官,他是上院的当然主持人,由国王任命,所以大多情况下总会遵照君旨行事。再一类是高级教士。宗教改革之后,国王成为国教最高领袖,留在上院的20余名大主教和主教在不长一段时间里多被更换,主教们惧怕君威,不敢随意而为。第三类是出席下院的枢密成员,此类居官议员的数目逐渐增加,对君主谦恭顺从。此外还有一些得受王恩的中下级官吏,他们是国王和枢密大臣在下院的助手,逢到政府枢密大臣在议会中人数过少或因故缺席时,他们就代行管理控制之职能。
  指定和变相任命下院议长更是国王影响和控制下院的有效手段。例如,在亨利八世亲政时期的5位下院议长中,有4位议长,担任过国王的法律顾问。故而当时政界认为,无论是由君主任命,还是在下院选出的议长都是国王的仆人。这使历代国王在任命议长时可以任凭己意,使议长成为政府在下院的得力工具。
  以上诸项发展不仅使英国议会有别于欧陆其他类似机构,而且对于近代英国议会政治的迅速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从中古晚期至都铎王朝,前后200余年。其间英国议会与欧洲大陆国家等级会议的异同是一个值得分析探讨的问题。
  首先是共同点。从英国议会两院构成来看,因上院是由世俗贵族和大修道院院长组成,下院是由郡、市骑士和平民代表组成,两院成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差别显而易见,所以英国议会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类似欧洲某些国家等级会议的特点。形成这一特点的原因也是毋庸置疑的:英国议会产生和发展于封建主义时代,历史条件的制约决定当时乃至以后较长时期内,不列颠议会不可能免除阶级和等级的差别。这些差别乃是该国社会上阶级和等级差别在议会两院中的反映。
  另一方面,由于英国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阶级结构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又决定英国议会别具特点:
  其一,就议院划分而言,英国议会仅仅设置两院,而不是像法兰西那样严格按照教士、贵族和平民等三大社会群体分别组成为三个等级会议。其中上院既有高级教士又有世俗贵族,成分略显复杂;下院包括各郡骑士和自治市代表,社会阶级面貌形形色色。是时英国议会中还有一个在宪法意义上逐渐明晰的组成部分——君主。不列颠国王因拥有召集、解散议会和最后批准或否决议会法案等特权,逐步被视为不列颠议会中地位崇高、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从议会下院的产生来看,他们不是以社会等级的名义,而是以地方郡和自治市代表的名义,经过推选前来参加议会工作的。
  从召开次数、职能范围和工作程序来看,英国议会不仅在名义上拥有请愿、咨询、立法、控制政府财政、批评监督乃至弹劾罢免国王及其廷臣等多项权利,而且还确实能够屡次开会切实行使其职能。从1295年“模范议会”召开到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190年中英国共召开175届议会,大约每年一届,并且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可行的议事立法程序。这些作用和效能远非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的等级会议可比。
  其三,从历史渊源、发展趋势和两院关系来看,英国议会源远流长,一脉相承,前有贤人会议和大会议为其先驱原型,以后又发展成为颇为完善的资本主义民主代议制。议会贵族院和平民院之间以及各院内部虽有社会等级差别和政治摩擦,但不列颠社会长期形成的法制观念以及议会两院之间互相制约、协作、调和与补充的议事程序和规章制度,又在相当程度上减弱缓解了这些矛盾,使两院之间和各院内部不易发展为激烈冲突,使它们免于两败俱伤或同归于尽。创始于1302年4月的法国三级会议(Estate-General)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它在发展方面虽然可以追溯到12世纪的行会代表制,可后来在政治上却一再俯仰沉浮,既无类似英国《大宪章》式的宪法性文件来保证它的长期存在和正常运行,又多次受制于王权,屡对国王俯首听命。14世纪50年代,该会议试图行使行政提案权未能成功,以后直到15世纪末始终没有形成系统可行的议事制度。三级会议的一个主要弱点是它的三个等级由于利害冲突而无法达成协议,并因它与王权的矛盾而常被国王弃如敝屣。
  正是由于13—15世纪的英国政治体制具有上述特点,约翰·福特斯丘在其代表作《英国法律赞》中把英国政体称作“混合型”,以别于国家权力过于集中的“君主型”和权力显得松散的“政治型”,并以生动而不无夸张的语言断言:英国式的混合型政体最利于保障臣民的财产和自由。
  【作者简介】阎照祥,男,1949年生,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从事世界史和英国史的教学和研究。
  【责任编辑:吴丹】
其他文献
中国车市的增长是中国车机行业增长的红利,但随着带屏率提高,限购限行,车机的增量空间其实是在缩小。在主机行业,小厂家的退出,让销量垄断已经开始显现,在这种情况下,车机行
创造思维是思维活动的高级形式,是创造力的核心。它是个人重新组织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提出新的方案或程序并创造新颖、独特思维产物的思维,是一种有创见的思维。科学是一门实
草甘膦是一种高效、低毒、广谱和内吸传导非选择性叶面喷施的除草剂,自问世以来其销售额一直处于增长阶段,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销量和产量最大的农药品种,也是当今世界上使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出现了大批的智能化建筑群。智能化建筑是一种新型建筑形式,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
约翰·德·尼琛于2014年7月11日被任命为凯迪拉克总裁兼通用汽车执行副总裁,全面负责凯迪拉克全球范围内的销售、定价及网络发展,以及对品牌战略性的开发及营销、产品组合规
采用田口设计法对TPGS单酯与双酯的柱层析分离工艺进行优化。采用Minitab 15软件设计正交试验方案,并分析不同因素不同水平下的信噪比值。实验结果表明TPGS单酯与双酯回收率
《速度与激情》系列电影于2001年在北美上映,这系列电影不仅成就了保罗·沃克和范·迪塞尔等多位影星,也激发了许多人对改装车和赛车运动的热情。作为一名专业的汽车编辑,我
党的十八大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对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这为
现在的小型汽车基本都已经配上了盘式刹车,但并不代表鼓刹就是淘汰产品,两者可以说各有优势,只不过更适合不同种类的车型而已。是时候扩展一下这些刹车的知识了,避免像某知名电视台请来的专家那样,把板车悬挂说成是农民拖拉机专用就啼笑皆非了。  鼓式刹车  鼓式刹车可以算是最早应用在车辆上的刹车系统,所谓“鼓”就是制动鼓,它安装在车轮上并随车轮一起转动。制动鼓里安装有刹车片,在刹车时,刹车活塞会向外推动刹车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