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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社会逐渐从少数主体社会进步到普遍主体社会.在这种条件下,个人有了更多的行为选择的权利,因此必须进行更多的行为选择,并承担所选择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我们从不伤害引入探讨,展开对伤害的详细论述,重点讨论伤害事件后的责任问题,从生物学和心理学层面探讨伤害事件后的三种伤害意识:受害者意识、卸责者意识及施害者意识,由此得出伤害伦理学必须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