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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建立警察证人制度有其法律与理论依据,是可行的.警察作证必须坚持直接言词方式、以自然人身份作证、分别进行等原则.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理顺侦、控、审三方的职能关系,确立司法裁判的中心地位;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警察不作证的习惯思维;严格规范警察书面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