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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转型期、市场化完善期和国际化提升期,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迫切要求职业院校提高对人才培养的支撑能力。自2003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逐年上升,共举办“订单式”培养的班级120余个,参与合作的企业500多家,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9个,建立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当前校企合作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的层次较浅;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引导、鼓励和扶持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校企合作协调运行机制尚不够完善;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对办法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界定。目前,国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含义和范围没有具体界定。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互惠互利、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能力的目标出发,根据我市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和实际需要,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界定为“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八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第二款进一步对“职业院校”的范围作了界定。
(二)关于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职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和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校企互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确保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该条第二款对“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的服务性职责,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为校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作了规定。
(三)关于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发展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条例第七条从职业院校的需求出发,对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第八条对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并明确了职业院校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条例第十二条对行业组织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职责作了规定。
(四)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是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切实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同时根据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际需要,列举了专项资金的用途,并对专项资金的逐步增长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职业院校和企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职业院校和企业骗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转型期、市场化完善期和国际化提升期,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迫切要求职业院校提高对人才培养的支撑能力。自2003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逐年上升,共举办“订单式”培养的班级120余个,参与合作的企业500多家,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9个,建立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当前校企合作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的层次较浅;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引导、鼓励和扶持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校企合作协调运行机制尚不够完善;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对办法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界定。目前,国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含义和范围没有具体界定。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互惠互利、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能力的目标出发,根据我市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和实际需要,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界定为“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八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第二款进一步对“职业院校”的范围作了界定。
(二)关于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职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和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校企互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确保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该条第二款对“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的服务性职责,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为校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作了规定。
(三)关于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发展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条例第七条从职业院校的需求出发,对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第八条对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并明确了职业院校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从企业的需求出发,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条例第十二条对行业组织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职责作了规定。
(四)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是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切实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同时根据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际需要,列举了专项资金的用途,并对专项资金的逐步增长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职业院校和企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职业院校和企业骗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