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犯罪中被害人自诉权没有专门规定,但其又具有问题的独立性。从法律规定与制度逻辑上梳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第三类“公诉转自诉”案件应当包括环境犯罪。但是,环境犯罪中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制度设计不但存在内生困境,而且,现实中环境犯罪被害人举证困难,自诉案件的解决思路难以应对环境犯罪对于环境公益的危害,也难以因应环境权的复合性与环境危害的社会性,这使得环境犯罪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制度设计形同虚设且会引致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