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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自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刑事诉讼法仅对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实行法律监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对自诉案件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步骤、方法等规范性规定,使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诉讼活动的监督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具体监督工作无章可循,严重制约着检察职能的发挥和检察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