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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0日,原告唐某将画家亚明所画的“江南风情”组画共计7幅等作品交给被告某文化公司,委托其卖出,言明底价为18000元。文化公司与某拍卖公司订立了委托拍卖合同,由某文化公司委托某拍卖公司将“江南风情”组画拍卖,底价为1800o元。1997年1月12日,在某拍卖公司主办的拍卖会上,“江南风情”组画参与竞价,经过几轮竞价,最后以4万元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拨确认,拍卖成交。但买受人既未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取画,也未预付定金。某拍卖公司遂将该画退还某文化公司c原告唐某参加了此次拍卖会,认为该画售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