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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伊斯兰教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穆斯林是如何贯彻伊斯兰教的原则,如何体现伊斯兰教的伦理思想,以及探究这一族群的经济结构和生活模式等问题,对研究我国回族、东乡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经济有很大的启迪和铺垫作用。
关键词:伊斯兰教;经济制度;天课;瓦克夫;利贷
一、天课制度
1.天课制度的形式
“天课”阿拉伯文称(Zakat),又译“扎卡特”、“则卡提”等,意为洁净,即通过交纳“天课”可使自己的财产更为洁净。它是伊斯兰教法定的施舍,是伊斯兰教以真主之名义向穆斯林征收的一种宗教课税。《古兰经》中提到“天课”的地方有80多处。
伊斯兰教先知默罕默德迁居麦地那后,建立了穆斯林政权,于公元623年把完纳天课定为每个穆斯林必遵的“天命”,被列为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即伊斯兰教最基本的五项宗教制度之一。使这种早期自由施舍的善行成为一种宗教课税和宗教义务,成为一种经济制度。
2.天课制度的具体规定
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每年须将资产作一清算,除去正常开支所需外,其盈余的资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按不同课率完纳。天课有不同物类的最低征收率,但无最高限额。天课一般为每年交付一次。
按教法规定,接受天课的有下列几种人:①穷人;②有急需之人,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之人;③负债的人,指为合理的用度和开支而负责之人,非铺张浪费挥霍的人;④管理天课税收之人,即负责管理、接受、分配天课的人。另外,天课还可施舍给有难的亲朋、邻居,原则是先亲后疏,先近后远,但天课不能给予自己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夫妻之间也不能互相交付天课。
二、瓦克夫制度
1.瓦克夫制度的概念
“瓦克夫”(waqf),又称“卧格夫”,阿拉伯文原意为“保留”或“扣留”,专指保留真主对人世间的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配置一部分财产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瓦克夫制度是历史上伊斯兰教国家广泛实行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其显著特点是把伊斯兰教提倡的施舍有机地纳入了传统伊斯兰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并用伊斯兰教法律的形式使其固定下来。
2.瓦克夫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形式
(1)捐赠人、受益人、和可捐赠物 伊斯兰教认为行善是每一个穆斯林应尽的义务,故任何理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均可作为捐赠人。瓦克夫是为了宗教慈善目的而做的捐献,受益人可包括捐赠者本人及其家族,或非亲非故的贫困者,公益事业单位等。用作瓦克夫的财产必须是符合宗教道德之物,有使用价值、能产生用益权之物。
(2)捐赠的形式 没有规定明确的形式,通常不要求立书面字据,捐赠人仅以口头形式宣布捐赠的动机和目的,即算成立。
(3)瓦克夫财产的性质 捐赠的瓦克夫必须用于永久性目的。同时,瓦克夫具有不可转让性:用作瓦克夫的财产实体,不准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赠予、转让或继承。
(4)瓦克夫的管理人 管理人可由捐赠人指定活由本人担当,亦可由法庭任命。管理人在法律上对受托财产没有所有权,其职责是保护受托财产,并按照约定条件,分配瓦克夫的收入,负责用益权的使用。
三、商品交易制度
伊斯兰教发源于阿拉伯半岛,该地区社会经济以商业经济为主导,这种社会经济背景导致了伊斯兰教对商业问题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商品交易秩序的商品交易制度。
1.商品交易的范围的规定
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与伊斯兰教法的形成与完善,早期的条例逐步形成较为详备、系统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商品交易的合法范围,划定了合法的商品交易与非法的商品交易的界限。
伊斯兰教认为,出售违禁物品是非法的。伊斯兰教法规定禁止经营酒、烟、猪、自死物、血液、塑像等。经营出售这些商品均为非法,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禁止出售难于确定交货和不保险的商品。所有因无知售出东西造成带有争执性的买卖合同,或有可能招致买卖双方诉讼的冒险性契约,伊斯兰教法均给予禁止。
2.关于利贷的规定
(1)伊斯兰严禁高利贷 《古兰经》里明确指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鼓励债主放弃余欠的重利,或给予宽限,不允许人们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伊斯兰教法中更详细规定了高利贷的法规及对违禁者的处罚规定。
(2)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的规定是基于反对不劳而获的行为的思想,从这个思想出发,伊斯兰教也禁止借商品交易而谋取利息的做法。
3.关于商业契约的规定
伊斯兰教把所有经济关系,包括交换在内都置于契约的牢固的基础上。伊斯兰教规定人们彼此间商定定期借贷的时候,应当写一张借劵,并且需请代书人秉公代写。无论债务多寡,都要写在借劵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这套规定也适于商业交易方面。
4.关于商业交易规则的规定
伊斯兰教制定了一整套的商业交易规则,比较详细、丰富。这里简要地介绍几项:
(1)禁止不公平称量。 《古兰经》在多处有关于度量衡问题的诫命,先知也强调人们交易时要称量,并且规定了标准的秤和斗等度量衡。
(2)禁止欺诈行为。 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在商业交易中保持诚实不欺,严禁存在各种欺诈、哄骗和愚弄行为。
(3)禁止操纵行市、定官价。 伊斯兰教主张开放自由市场,让市场本身的供求规律起作用,以使供求协调。
四、财产继承制度
伊斯兰教具有一套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关于继承的基本原则,《古兰经》中作了详尽的规定。伊斯兰教法中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制度,遗嘱也被限于遗赠和委托监护人。继承仅指获得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总和。继承时首先要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债务和税收,扣去遗赠,然后按血缘、婚姻和依附关系排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
伊斯兰教极其强调公正、正义、平等的原则在伊斯兰经济结构中的作用。他们从伊斯兰教的信仰礼仪以及伦理规范等各个方面来解释社会经济生活,其核心体现着伊斯兰教的人文关怀精神,对伊斯兰教国家及其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坚(译).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2]祁学义(译).布哈里圣训全集[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3]萨利赫.穆斯林必读.内部资料.
[4]黎明(译).天课论.内部资料.
关键词:伊斯兰教;经济制度;天课;瓦克夫;利贷
一、天课制度
1.天课制度的形式
“天课”阿拉伯文称(Zakat),又译“扎卡特”、“则卡提”等,意为洁净,即通过交纳“天课”可使自己的财产更为洁净。它是伊斯兰教法定的施舍,是伊斯兰教以真主之名义向穆斯林征收的一种宗教课税。《古兰经》中提到“天课”的地方有80多处。
伊斯兰教先知默罕默德迁居麦地那后,建立了穆斯林政权,于公元623年把完纳天课定为每个穆斯林必遵的“天命”,被列为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即伊斯兰教最基本的五项宗教制度之一。使这种早期自由施舍的善行成为一种宗教课税和宗教义务,成为一种经济制度。
2.天课制度的具体规定
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每年须将资产作一清算,除去正常开支所需外,其盈余的资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按不同课率完纳。天课有不同物类的最低征收率,但无最高限额。天课一般为每年交付一次。
按教法规定,接受天课的有下列几种人:①穷人;②有急需之人,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之人;③负债的人,指为合理的用度和开支而负责之人,非铺张浪费挥霍的人;④管理天课税收之人,即负责管理、接受、分配天课的人。另外,天课还可施舍给有难的亲朋、邻居,原则是先亲后疏,先近后远,但天课不能给予自己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夫妻之间也不能互相交付天课。
二、瓦克夫制度
1.瓦克夫制度的概念
“瓦克夫”(waqf),又称“卧格夫”,阿拉伯文原意为“保留”或“扣留”,专指保留真主对人世间的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配置一部分财产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瓦克夫制度是历史上伊斯兰教国家广泛实行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其显著特点是把伊斯兰教提倡的施舍有机地纳入了传统伊斯兰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并用伊斯兰教法律的形式使其固定下来。
2.瓦克夫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形式
(1)捐赠人、受益人、和可捐赠物 伊斯兰教认为行善是每一个穆斯林应尽的义务,故任何理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均可作为捐赠人。瓦克夫是为了宗教慈善目的而做的捐献,受益人可包括捐赠者本人及其家族,或非亲非故的贫困者,公益事业单位等。用作瓦克夫的财产必须是符合宗教道德之物,有使用价值、能产生用益权之物。
(2)捐赠的形式 没有规定明确的形式,通常不要求立书面字据,捐赠人仅以口头形式宣布捐赠的动机和目的,即算成立。
(3)瓦克夫财产的性质 捐赠的瓦克夫必须用于永久性目的。同时,瓦克夫具有不可转让性:用作瓦克夫的财产实体,不准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赠予、转让或继承。
(4)瓦克夫的管理人 管理人可由捐赠人指定活由本人担当,亦可由法庭任命。管理人在法律上对受托财产没有所有权,其职责是保护受托财产,并按照约定条件,分配瓦克夫的收入,负责用益权的使用。
三、商品交易制度
伊斯兰教发源于阿拉伯半岛,该地区社会经济以商业经济为主导,这种社会经济背景导致了伊斯兰教对商业问题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商品交易秩序的商品交易制度。
1.商品交易的范围的规定
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与伊斯兰教法的形成与完善,早期的条例逐步形成较为详备、系统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商品交易的合法范围,划定了合法的商品交易与非法的商品交易的界限。
伊斯兰教认为,出售违禁物品是非法的。伊斯兰教法规定禁止经营酒、烟、猪、自死物、血液、塑像等。经营出售这些商品均为非法,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禁止出售难于确定交货和不保险的商品。所有因无知售出东西造成带有争执性的买卖合同,或有可能招致买卖双方诉讼的冒险性契约,伊斯兰教法均给予禁止。
2.关于利贷的规定
(1)伊斯兰严禁高利贷 《古兰经》里明确指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鼓励债主放弃余欠的重利,或给予宽限,不允许人们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伊斯兰教法中更详细规定了高利贷的法规及对违禁者的处罚规定。
(2)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的规定是基于反对不劳而获的行为的思想,从这个思想出发,伊斯兰教也禁止借商品交易而谋取利息的做法。
3.关于商业契约的规定
伊斯兰教把所有经济关系,包括交换在内都置于契约的牢固的基础上。伊斯兰教规定人们彼此间商定定期借贷的时候,应当写一张借劵,并且需请代书人秉公代写。无论债务多寡,都要写在借劵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这套规定也适于商业交易方面。
4.关于商业交易规则的规定
伊斯兰教制定了一整套的商业交易规则,比较详细、丰富。这里简要地介绍几项:
(1)禁止不公平称量。 《古兰经》在多处有关于度量衡问题的诫命,先知也强调人们交易时要称量,并且规定了标准的秤和斗等度量衡。
(2)禁止欺诈行为。 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在商业交易中保持诚实不欺,严禁存在各种欺诈、哄骗和愚弄行为。
(3)禁止操纵行市、定官价。 伊斯兰教主张开放自由市场,让市场本身的供求规律起作用,以使供求协调。
四、财产继承制度
伊斯兰教具有一套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关于继承的基本原则,《古兰经》中作了详尽的规定。伊斯兰教法中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制度,遗嘱也被限于遗赠和委托监护人。继承仅指获得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总和。继承时首先要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债务和税收,扣去遗赠,然后按血缘、婚姻和依附关系排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
伊斯兰教极其强调公正、正义、平等的原则在伊斯兰经济结构中的作用。他们从伊斯兰教的信仰礼仪以及伦理规范等各个方面来解释社会经济生活,其核心体现着伊斯兰教的人文关怀精神,对伊斯兰教国家及其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坚(译).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2]祁学义(译).布哈里圣训全集[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3]萨利赫.穆斯林必读.内部资料.
[4]黎明(译).天课论.内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