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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主要税种,是我国税务体系的支柱和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层层抵扣的原则既避免了重复征税,同时也要求增值税的税务链条完整流畅,有时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可能使得增值税无法正常缴纳或抵减,因而对于一些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税法可能根据货物的权属与增值税纳税的要求确认为收入,要求缴纳增值税,即视同销售。但视同销售有时违背可靠性与相关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于视同销售在税法与会计处理之间是否合理成为众多会计人员研究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