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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是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起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十分严重,犯罪率急遽上升,危害十分严重。我国在此时开始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从而推动了犯罪学的研究。就整体而言,我国在犯罪现象分类研究中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相对于其他犯罪类别是比较全面和深入的。而就目前来说,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如何与时俱进是新的研究点,并会对和谐社区建设产生影响。
一、社区预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地位
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学校,社区环境密不可分。因此,从基层实务工作的角度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应放在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上,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微观和局部预防的工作模式和途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和程度不断提高,社区日益成为城市基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平台。在青少年的预防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社区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1]在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家庭和学校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作用,而轻视了社区的作用。
社区是减少青少年成长环境中危险因素的立足点,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来自家庭的不良因素主要是经济贫困、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关系不和谐、虐待和忽视等,这些问题往往是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因此需要外界的辅助、指导和监督。作为与家庭联系最为密切的社会组织,社区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学校目前存在家校沟通不畅和校园环境恶化等问题,也需要得到社区的协助。功能健全的社区可以形成未成年人生活的全面控制网络,可以跟踪和疏通未成年人每一个生活领域,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也是相关社区无法推卸的责任;社会不良场所和环境问题,也需要通过社区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来解决。[1](P11-12)对于社区的未成年人来说,社区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社会化是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大量青少年的社会化是以社会预期社会化的形式出现的:即指向未来角色的社会学习过程。尽管预期社会化跨越了整个生命周期,但“预演”未来的成人角色在青春期少年身上表现的特别明显。[2]城市社区存在着犯罪的诱惑,如商业区、游乐场所、车站码头等这些社区是犯罪分子的乐土,尤其最吸引有犯罪欲望的未成年人。同时城市社区控制的盲点众多,利于犯罪的滋生,如色情活动的场所、赌博场所、淫秽制品销售场所等等, 均是诱使未成年人失足落水的失控社区空间。[3]在我国的社区中,那些生态失衡的社区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滋生地,而那些环境较好的社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保护的屏障, 使他们容易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而避免了亚文化在社区青少年中的形成。青少年社会化的方向对于他们有重要的意义, 因而强调社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是必要的。
二、社区预防所需做的工作
(一)借鉴外国经验,更新社区预防理念
社区的研究兴起于西方,对于其历史要有基本了解。首先使用“社区”这个名词的是英国学者H·S·梅因,他在1871年出版的《东西方村落社区》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社区”。而最早将社区一词运用于社会学研究的则是德国社会学家斐德南·腾尼斯(Ferdinanel Tonnies,1855-1936),他于1887年出版了《社区与社会》一书,在书中他把人类群体共同生活的表现形式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社区(Gemeinschaft),一类是社会(Gesellschaft)。[4]此后,各国社会学家开展了进一步的研究,社区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社区理论的研究也不断深入。
借鉴国外学者对于社区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社区研究有重要意义,而学习外国尤其是美日欧利用社区防范青少年犯罪的经验和成果更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社区是认识社会的窗口。深入地研究社区的性质、特征、功能和变化发展的规律,可以从社区这个窗口揭示人类社会的一般特征与基本需求,认识社会整体的变迁和发展趋势。其次,社区研究可以为城乡社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开展社区研究,正确认识社区的结构、功能及发展规律,掌握科学的社区工作方法,可以直接为现代社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使社区科学地规划发展远景,探索新型社区工作的模式,从而提高社区的功能效率,促进社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最后, 社区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水平。[5]对于社区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认识真实的社区面貌,从而在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美国,我们可以学习其在芝加哥地区项目、波士顿中区项目、纽约动员青年项目和青年服务局项目等案例中积累的经验指导我国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例如在芝加哥地区项目中,社区犯罪预防的核心是社区中心、娱乐设施和教育中心,他们由居民们自发组成,先后一共发起了二十多种项目,包括讨论小组、咨询服务、兴趣小组、成人教育、夏令营和娱乐活动。此后,桑普森提出了一些注重“改变场所,而不是改变个人”的新的政策,一些研究者预言发展居民组织这种方法可能是将来形势政策的主要内容。[6]关于日本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大体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协调青少年问题的工作模式,以警察为主导的少年警察工作模式,以法务省为主导的更生保护工作模式和以民间团体为主导的地域组织化模式。这些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总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从而提高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水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批判的吸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社区预防参与主体多元化
在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中首要的责任在党委和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如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以及代政府履行职责的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这里提到的首要责任并非要求亲力亲为,而是从组织领导、资源配置方面而言,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基层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确保工作力度和资源配置。按照管理学95/5金律,政府应当将95%的工作授权出去,剩下5%的工作专心规划、追踪、考核,达到最高的效能。[7]
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社区预防犯罪的重要力量,应该使其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中发挥重要作用。日本社区预防犯罪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广泛参与,例如“中途之家”①。比利时在社区建立了仲裁服务社。在香港和欧美地区的社区里面还活跃着大量的社工,目前上海也有社工②且队伍不断扩大。
开展居民自治,利用群众的力量。社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基于地缘关系相互间可以建立认同和归属关系,形成凝聚力和控制力的人群。社区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这是一个潜在的无形的社会资源。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而言,我们应当重视、调动和发挥基层居民自治的潜力。一味的依赖政府直接开展工作,或者依赖政府“购买服务”间接开展工作,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不发动群众,与青少年密切互动的环境没有改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1](P156)在我国一般的社区里,很多退休老人有很强的责任心,也希望发挥余热,我们应该好好利用,把这种资源充分用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这样既可以避免退休老人孤单和寂寞,又可以加强青少年与老年人的沟通,防止代沟裂痕的扩大。
(三)加快青少年福利事业的发展
确保社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并非社区资源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需要国家制定完善的青少年福利政策和法律。这项制度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的社会介入,包括贫困家庭的救助、儿童日托照料、亲情教育指导、有心理问题的父母的咨询和治疗、父母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脱离家庭的青少年的救助、福利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等。
在现有的状况下,应该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在青少年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社区发展的指标体系中,明确规定对于青少年社会性服务机构和内容的要求,动员社区居民中的剩余资源,为青少年提供包括物质支援、生活辅导、教育培训、职业训练与介绍、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真正发挥社区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8]可以说,青少年是需要特殊福利服务和关照的群体,因而社区应该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和优势。
对于涉及的问题,社区可以在挖掘民间资源方面做一些工作,但是如果要社区全权处理和解决,则超出了社区自身能力所及。例如,贫困家庭救助,我国目前对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儿童没有专门的救助制度,以至于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儿童得不到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切实保障,社区互助虽然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是民间救助毕竟不是稳定的来源,它更适于作为国家基本保证之外的补充;再如父母监护责任的监督,如果发现有的父母虐待孩子,社区所能做的无非是劝阻和制止,但是更合理的做法是将危险中的孩子和父母分离,暂时安置在救助机构或寄养家庭,如果父母问题严重,难以矫正,最终可以撤消父母的监护资格。[1](P173-174)国家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和相关的制度,使社区有更多的权利和手段干预家庭问题。
三、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社区预防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未来的刑事政策可能会从监禁犯罪人转向预防犯罪。[6](P375)立足于教育、保护和预防,发挥社区在青少年成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适应新情况,新形式的需要,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精神和理念的与时俱进。如果成功的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犯罪中的比例,那么对于社会治安将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鞠青.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
[2]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2-163.
[3] 冯云翔,娄鸿雁.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2.96-97.
[4] 陈成文.社会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14.
[5] 吴增基等.现代社会学(第三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4-245.
[6] [美]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66-167.
[7] 周淑娴.少年犯罪[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399.
[8] 陆士桢.中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现状与社会保护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0.
[责任编辑:双 塘]
一、社区预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地位
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学校,社区环境密不可分。因此,从基层实务工作的角度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应放在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上,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微观和局部预防的工作模式和途径。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和程度不断提高,社区日益成为城市基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平台。在青少年的预防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社区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1]在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家庭和学校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作用,而轻视了社区的作用。
社区是减少青少年成长环境中危险因素的立足点,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来自家庭的不良因素主要是经济贫困、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关系不和谐、虐待和忽视等,这些问题往往是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因此需要外界的辅助、指导和监督。作为与家庭联系最为密切的社会组织,社区干预是必不可少的。学校目前存在家校沟通不畅和校园环境恶化等问题,也需要得到社区的协助。功能健全的社区可以形成未成年人生活的全面控制网络,可以跟踪和疏通未成年人每一个生活领域,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也是相关社区无法推卸的责任;社会不良场所和环境问题,也需要通过社区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来解决。[1](P11-12)对于社区的未成年人来说,社区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社会化是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大量青少年的社会化是以社会预期社会化的形式出现的:即指向未来角色的社会学习过程。尽管预期社会化跨越了整个生命周期,但“预演”未来的成人角色在青春期少年身上表现的特别明显。[2]城市社区存在着犯罪的诱惑,如商业区、游乐场所、车站码头等这些社区是犯罪分子的乐土,尤其最吸引有犯罪欲望的未成年人。同时城市社区控制的盲点众多,利于犯罪的滋生,如色情活动的场所、赌博场所、淫秽制品销售场所等等, 均是诱使未成年人失足落水的失控社区空间。[3]在我国的社区中,那些生态失衡的社区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滋生地,而那些环境较好的社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保护的屏障, 使他们容易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而避免了亚文化在社区青少年中的形成。青少年社会化的方向对于他们有重要的意义, 因而强调社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是必要的。
二、社区预防所需做的工作
(一)借鉴外国经验,更新社区预防理念
社区的研究兴起于西方,对于其历史要有基本了解。首先使用“社区”这个名词的是英国学者H·S·梅因,他在1871年出版的《东西方村落社区》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社区”。而最早将社区一词运用于社会学研究的则是德国社会学家斐德南·腾尼斯(Ferdinanel Tonnies,1855-1936),他于1887年出版了《社区与社会》一书,在书中他把人类群体共同生活的表现形式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社区(Gemeinschaft),一类是社会(Gesellschaft)。[4]此后,各国社会学家开展了进一步的研究,社区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社区理论的研究也不断深入。
借鉴国外学者对于社区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社区研究有重要意义,而学习外国尤其是美日欧利用社区防范青少年犯罪的经验和成果更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社区是认识社会的窗口。深入地研究社区的性质、特征、功能和变化发展的规律,可以从社区这个窗口揭示人类社会的一般特征与基本需求,认识社会整体的变迁和发展趋势。其次,社区研究可以为城乡社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开展社区研究,正确认识社区的结构、功能及发展规律,掌握科学的社区工作方法,可以直接为现代社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使社区科学地规划发展远景,探索新型社区工作的模式,从而提高社区的功能效率,促进社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最后, 社区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水平。[5]对于社区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认识真实的社区面貌,从而在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美国,我们可以学习其在芝加哥地区项目、波士顿中区项目、纽约动员青年项目和青年服务局项目等案例中积累的经验指导我国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例如在芝加哥地区项目中,社区犯罪预防的核心是社区中心、娱乐设施和教育中心,他们由居民们自发组成,先后一共发起了二十多种项目,包括讨论小组、咨询服务、兴趣小组、成人教育、夏令营和娱乐活动。此后,桑普森提出了一些注重“改变场所,而不是改变个人”的新的政策,一些研究者预言发展居民组织这种方法可能是将来形势政策的主要内容。[6]关于日本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大体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协调青少年问题的工作模式,以警察为主导的少年警察工作模式,以法务省为主导的更生保护工作模式和以民间团体为主导的地域组织化模式。这些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总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从而提高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水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批判的吸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社区预防参与主体多元化
在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中首要的责任在党委和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如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以及代政府履行职责的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这里提到的首要责任并非要求亲力亲为,而是从组织领导、资源配置方面而言,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基层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确保工作力度和资源配置。按照管理学95/5金律,政府应当将95%的工作授权出去,剩下5%的工作专心规划、追踪、考核,达到最高的效能。[7]
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社区预防犯罪的重要力量,应该使其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中发挥重要作用。日本社区预防犯罪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广泛参与,例如“中途之家”①。比利时在社区建立了仲裁服务社。在香港和欧美地区的社区里面还活跃着大量的社工,目前上海也有社工②且队伍不断扩大。
开展居民自治,利用群众的力量。社区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基于地缘关系相互间可以建立认同和归属关系,形成凝聚力和控制力的人群。社区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这是一个潜在的无形的社会资源。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而言,我们应当重视、调动和发挥基层居民自治的潜力。一味的依赖政府直接开展工作,或者依赖政府“购买服务”间接开展工作,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不发动群众,与青少年密切互动的环境没有改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1](P156)在我国一般的社区里,很多退休老人有很强的责任心,也希望发挥余热,我们应该好好利用,把这种资源充分用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这样既可以避免退休老人孤单和寂寞,又可以加强青少年与老年人的沟通,防止代沟裂痕的扩大。
(三)加快青少年福利事业的发展
确保社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并非社区资源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需要国家制定完善的青少年福利政策和法律。这项制度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的社会介入,包括贫困家庭的救助、儿童日托照料、亲情教育指导、有心理问题的父母的咨询和治疗、父母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脱离家庭的青少年的救助、福利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等。
在现有的状况下,应该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在青少年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社区发展的指标体系中,明确规定对于青少年社会性服务机构和内容的要求,动员社区居民中的剩余资源,为青少年提供包括物质支援、生活辅导、教育培训、职业训练与介绍、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真正发挥社区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8]可以说,青少年是需要特殊福利服务和关照的群体,因而社区应该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和优势。
对于涉及的问题,社区可以在挖掘民间资源方面做一些工作,但是如果要社区全权处理和解决,则超出了社区自身能力所及。例如,贫困家庭救助,我国目前对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儿童没有专门的救助制度,以至于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儿童得不到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切实保障,社区互助虽然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是民间救助毕竟不是稳定的来源,它更适于作为国家基本保证之外的补充;再如父母监护责任的监督,如果发现有的父母虐待孩子,社区所能做的无非是劝阻和制止,但是更合理的做法是将危险中的孩子和父母分离,暂时安置在救助机构或寄养家庭,如果父母问题严重,难以矫正,最终可以撤消父母的监护资格。[1](P173-174)国家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和相关的制度,使社区有更多的权利和手段干预家庭问题。
三、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社区预防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未来的刑事政策可能会从监禁犯罪人转向预防犯罪。[6](P375)立足于教育、保护和预防,发挥社区在青少年成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适应新情况,新形式的需要,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精神和理念的与时俱进。如果成功的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犯罪中的比例,那么对于社会治安将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鞠青.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
[2]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42-163.
[3] 冯云翔,娄鸿雁.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2.96-97.
[4] 陈成文.社会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14.
[5] 吴增基等.现代社会学(第三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4-245.
[6] [美]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66-167.
[7] 周淑娴.少年犯罪[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399.
[8] 陆士桢.中国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现状与社会保护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0.
[责任编辑:双 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