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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桂政发[2009]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人民武装部:由于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部分委员工作已变动,为适应新时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和国发[199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