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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模式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二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三是为苏联刑法学者所创而为我国所继受的称之为社会主义特色的犯罪论体系。三种犯罪论体系模式均非尽善尽美,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并不是最为合理的体系。“现有体系维持论”是较为适当的见解,刑法学术力量的重心应从“体系性思考”向“问题性思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