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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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因果关系的外在表现形态,对多个原因依次发生并形成完整链条结构、相互独立原因两个因果识别规则进行分析,提出适用于以上两种因果关系的识别规则。
  关键词:保险法;近因;识别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一、引言
  因果关系是判定民事责任的核心,对于特别私法的保险法,明确因果关系更为重要,它也是证明难度最大的关系之一。因果关系判定直接关乎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果关系判断结果往往成为保险诉讼取胜的关键。而我国保险法尚未对因果关系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判定以及与此相关的保险责任判断混乱。为有效解决保险法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问题,我国应从体系化思路出发,根据因果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制定应对策略,首先明确造成损失的具体危险因素,明确各个危险因素之间以及危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
  二、多个原因依次发生形成完整链条结构状态下的因果关系判定
  对于单个原因引起的损失,应首先明确原因产生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各个原因形成一个链条,或者各个原因之间相互独立。链条可表示为A(原因)→B(原因)→C(损害结果),A是B形成的原因,B是损害结果C形成的原因,同时也是A造成的结果。例如上海某典型案例,原告敬老院为院内老人购买了意外保险,某被保险老人意外摔倒致股骨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感染肺炎,致被保险老人坠积性肺炎死亡。本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被保险人年事已高,长期卧床休养易发生肺部感染致死,因而本案的真实原因为外骨折。
  在本案中,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为比例分配规则。比例分配规则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对承保范围的预期,控制风险。如若采用传统规则,表明保险人可以单方修改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表明保险人无偿获得保险费用。如若遵循主力原因规则,既将主力原因作为除外事件,也将引起传统规则类似的问题。如若主力原因为承保事项,则保险合同中的预定除外责任条款无任何意义。由于多因呈链条结构情形主要发生在非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该类合同下享有设定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条款的权力。而保险人的责任则取决于侵权法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条款[1]。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最佳保险产品。根据以上分析,将保险人承诺的承保范围作为基础,根据承保范围内原因引起损害在总损害中的比例确定保险人责任,既满足被保险人获取特定范围内的风险保障,也不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营业行为,因而根据比例分配原则更加符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需求。即使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也更容易达成和解。
  三、多个独立原因下的因果关系判定
  如若多个原因之间属于相互独立关系,应首先明确原因发生的时间顺序,原因是同时发生还是依次发生,根据原因发生的时间区别对待。
  第一,多个原因同时发生下的识别规则。相互独立的原因同时发生的情形下,应首先确定危险原因能否单独引起损害,既危险原因是否为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如若危险原因为损害的充分条件且处于承保范围,保险人需要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即便未出现其它危险因素,损害也必然发生,因而多个独立原因不影响风险水平和保险费率评定结果。因此,保险人不得以其它危险原因主张免责。反之,危险原因不属于承保范围,则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如若各个危险原因都属于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以上任何一个危险原因单独发生都不能导致损害结果。例如国外某案例:被保险人徒步走过小溪时突发哮喘,被保险人因行动能力下降而倒在水中溺亡。经过鉴定,单独发生哮喘以及徒步过溪都不会直接引起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可在健康状态下安全地徒步过溪。该案例中,哮喘发病以及徒步过溪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应遵循帕特里奇规则。应用帕特里奇规则可以无需评估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比例分配规则在此情形下并不适用,如根据原因力大小分配可能导致结果无法预知;如若使用主力原因规则,其本质属于从多个必要条件中确定“最主要”的原因风险,该做法与条件价值均为等值这一基本逻辑相违背。选择帕特里奇规则可以避免出现承保缺口。在责任保险中,避免承保缺口至关重要。责任保险是受害第三人获得保险赔偿的直接来源,如若保险人根据主力原因或传统规则规避保险责任,第三人需承担所有损失,该规则避免了被保人和第三人因保险额过低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多个独立原因相继发生时的识别原则。针对该情况,应首先明确引起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再明確后续出现的原因是否导致损害结果扩大或出现新的损害结果。不能根据原因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将其从承保范围内排除的标准,因此,对于该类问题,应该确定最先发生的危险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处于承保范围或属于除外事项。如若最先发生的危险原因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确定最先发生的危险后,还应明确继发危险原因是否导致损害增加或引起新的损害。如若导致损害增加,应根据损害性质确定是否能够理赔。如若导致新的损害结果,应判断危险原因是否属于承保事项或除外事项,再判断新的损害是否处于理赔范围。该规则的合理性在于承保人可以直接对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进行理赔,被保险人也无法获得不应得利益。适用该规则的关键在于区分原有损失和新的损失,如若无法有效区分两者,则应参照不理解原则,从被保险人的利益角度作出判断。
  四、结语
  保险因果关系作为确定保险责任的关键,虽然目前有许多因果关系识别规则,但是立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各个识别规则也存在局限性。因此,实践中还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外在表现形态选择最佳识别规则。
  参考文献:
  [1]周学峰.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从近因规则到新兴规则[J].法商研究,2011,01:101-109.
  [2]马宁.保险法因果关系论[J].中外法学,2013,04:860-879.
  作者简介:孙 晓(1963-),男,北京人,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工作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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