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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虽然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其流动性比较欠缺,市场价值也不能得到充分发现。一些民商事案件会以农村房产作为执行标的,但是由于农村房产的流转受到法律的限制,导致农村房产在民事执行中成为一类特殊的执行标的,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陷入困境。农村房产执行难的成因是先行法律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流转的条件严格,对象有限,这些立法层面的因素决定了农村房屋执行必将面临很多困难,并最终造成执行难。人民法院应在司法能动主义的指导下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用变通措施解决农村房产执行难题,尤其应结合执行和解来走出困境。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