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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来源。从中国儒家的传统哲学思想出发,一种“中和”的情感是可能通过修身渠道获得的,它可以称为情理。以修身作为治国根本,实质上是奠定社会形而上的价值基础的根本。情理可从修身中被发现,并进入日常生活的正义认知中。在法律推理中,情理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