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不足:村务监督制度的设计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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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地区的村务监督有名无实,农民的利益屡受侵害,导致涉农的信访量持续攀升,严重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在此背景下,从制度上构建民主监督体系,成为广大农村完善村民自治的迫切任务。在这一制度的探索中,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率先创立了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此举缓解了社会矛盾并激发了农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热情。随后,该制度被写进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在全国广大农村逐步推行,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村务监督制度在设计中存在着缺欠和不足,在实际运行中也有不少问题。因此,今后必须继续修改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并逐步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唯有如此,这种制度才能更具生命力,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村务监督;制度设计;实践;不足;思考
  [中图分类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1--0028-03
  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推行,成效斐然。然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表明,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逐渐失衡,民主选举备受重视,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却明显滞后,民主监督长期缺位。于是,有些地方开始探索建立村务监督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中,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率先成立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成为探索建立村务监督机构的先行者。不久,“后陈经验”在浙江省乃至全国被大力推广。然而,由于村务监督机构在制度设计中有先天的缺欠和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弥补缺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呢?这将是本文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创立及意义
  长期以来,多数村庄虽设有村民理财小组,但其成员大都是经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指定的,或干脆由村干部直接担任。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村庄事务都是事后才知道,而且知晓村庄事务的主要途径就是村务公开栏的告示。多数村庄村务不公开不透明,尤其是财务公开内容模糊、公开程序违规、公开时间随意。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贪污挪用,假公济私,瞒报虚领的现象突出。农民利益屡受村干部侵犯,导致农民上访量居高不下。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的后陈村,曾经由于村务管理不透明,重大决策不民主,一度造成村内矛盾重重,干群关系紧张,村民上访不断,甚至发生冲突,连续两任村支书由于经济问题被查处。2004年2月,中共武义县委派出指导组在后陈村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后,拟定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农民建房、村干部报酬、财务收支等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村务监督制度》对村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地位、职责、权利、义务及纠错、罢免的途径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2004年6月18日,后陈村挂牌成立了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被赋予列席村务会议、财务票据稽核等职能和定期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等义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4人,与村委会同届。
  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第一年就为村集体增收节支90多万元。后陈村连续9年实现村干部“零违纪”、村民“零上访”、工程“零投诉”、违规支出“零入账”,村级招待费大幅下降。9年多来,后陈村集体年收入增长34倍,村民年人均收入翻两番,全村的养老和卫生保障实现了村级统筹。[2]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为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三者之间搭建了沟通平台,提供了农村自我发现矛盾、内部化解矛盾的纠错机制,提升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是新形势下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此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创立大大地推进了村民自治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协调和均衡发展,具有创新意义。
  二、“后陈经验”的推广及其合法化
  以“一个机构、两项制度”为基本结构的“后陈经验”,通过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武义特色的农村民主监督模式。一是推进民主可预防贪腐。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民主形式的制度设计和创新,较好地发挥了广大村民在村务监督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地预防了农村基层公共权力滥用;二是合理的制度设计调动了村民的政治热情。长期以来,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由村官替民做主,所以多数村民产生政治冷漠。后陈村设计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村务监督制度体系,村庄公共事务能够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社会协商,从而使村民逐步恢复了参与村务管理的热情;三是构建了村级组织权力制衡机制可有效约束权力滥用。后陈村将村务监督权独立出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形成了对村干部权力的约束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并相互制约。
  2005年6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亲自到武义县、后陈村考察调研,充分肯定了武义县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做法。10月,始发于后陈村的武义“村务监督委员会”入围“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2008年,浙江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加强村级民主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到2009年底,浙江省30032个行政村,实现了村级监督组织“全覆盖”。[4]
  2010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成员的任职条件和终止条件、回避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不久,浙江省村务监督的经验引起民政部和国家立法机构的高度重视。2010年10月,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通过,该法第32条规定:“各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至此,村务监督委员会首次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得到了确认。   三、村务监督制度设计的不足与实际运行中的困境
  (一)村党支部成员兼任村监委会主任或成员,容易造成监督失效。《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成员或党员担任。”武义县的村务监督制度在全国推广后,很多地方参照浙江省的做法,要求村监委会主任必须由村党支部成员兼任,使得关键的相对制衡的权力结构出现异化,又变成了内部自己监督自己,容易造成监督失效。例如,东北地区,党支部成员兼任村监委会主任的比例高达90%以上;华北地区,村监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成员兼任或其他党员村民担任,使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形同虚设,极易造成集体腐败。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薪资报酬没有保障,极易产生消极监督。2010年修订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对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薪资补助都没有具体说明。根据各地的执行状况来看,村务监督人员一般仅获得极少的误工费或象征性的工资,甚至没有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薪资报酬无保障,既容易产生消极监督,同时,成员受诱惑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年龄偏大,缺乏相关业务知识,不会监督。目前,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很多是老党员、老村干部和老退役军人等,当中不乏“老好人”和村干部的“老熟人”,个别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履职意识不强,怕破坏与村干部的私交,监督不敢动真格。还有更多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善于监督。当前,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加上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补贴少,吸引不了年轻人。
  (四)多数村民的监督能力较低,亟待提高。监督能力取决于文化素质,取决于受教育程度。目前农村大多剩下儿童和老年人,这些村民缺乏政治参与必备的知识与技能,对村务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直接制约了民主监督的参与能力和水平。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流于形式,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在村务公开的审核和监督上,村务监督委员会更多的是对村委会提供的相应材料进行审核。由于村委会提供的材料有限,有可能弄虚作假等因素。所以,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六)村务监督制度的权利救济设计不合理,监督力不从心。制度设计之初,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违纪违法可以向上级纪委反映,现在只能去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名义上负责村民自治政策上的指导和贯彻落实,虽然有权去检查,发现问题时也可以向当地乡镇党政部门提出建议,但无权处理。对于违规、违法撤换村干部,如果乡镇党委不愿配合,那么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七)村务监督制度不具有普适性。村务监督制度只适宜在较为富裕或有集体财产的村庄实行。这些富裕村庄往往拥有土地、林地、矿山、厂房等集体资产,所在地村“两委”拥有对集体财产支配权,这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很有必要。然而,对于偏远或贫困地区的农村,村“两委”没有可支配的集体财产,没有权力寻租的空间,这些村庄显然并不适合再成立一个村务监督机构,否则会增加村民不必要的负担。
  四、思考与讨论
  在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里,人们的政治参与是要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进行安排和组织的,只有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才是有利于政治稳定的。[6]毫无疑问,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为各阶层提供了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有利于缓和公民和政府间的矛盾,增强对现有政治系统的合法化认同,有助于实现政治稳定。今后,要想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机构应有的作用,就无法回避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确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法定地位。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仍然没有对村务监督机构的权责作出具体的规定。今后,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村务监督机构的性质、权责划分、组织设置、人员配置、工作方式、监督程序、报酬补贴、奖惩办法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此外,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权,必须依法独立于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和村委会的执行权,相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村“两委”成员和党员均不得担任村监委会主任或成员。
  (二)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关键是建好队伍。要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待遇政策,让村务监督委员会找到“愿意干事的人”,可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误工补贴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村民将参政意识强、敢于较真、公道正派和能力较强的人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将更多青年人充实到村务监督委员会队伍中,增添生机与活力。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专职化和专业化。必须把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素质作为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重要举措。若要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务必对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素质,促进村务监督的规范化、专职化和专业化。
  (四)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自身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除了进行业务培训外,更要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杜绝以权谋私,假监督之名行敛财腐败之实。对不称职的成员要及时予以清除,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退出机制、惩处机制和追责机制。
  (五)明确村务监督制度的目标。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不同于纪检、检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纪检或检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旨在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不会丢失。反观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是村级治理中的内部事务,旨在完善和促进村级治理,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体现多数村民的意愿,实现村务公开和村治高效。因此,村务监督制度的首要目标应是实现村民自治中的善治,政策制定者不能只考虑政治或施政需要而罔顾这一点。
  总之,权力分工制衡是防止滥用权力的根本途径,也是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前提。对于村庄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进行适当分权或分工,从权力、责任、程序等方面构建一种分工制衡关系,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前提和根本途径。如果村务监督权不能独立而受制于党支部的领导权和村委会的执行权,必然导致弱监督或虚监督。
  参考文献
  [1]蔡敏.“村官”腐败是农村社会和谐的“毒瘤”[N].农民日报第二版,2005-05-25.
  [2]李正.丰富“后陈经验”打造精品乡村[ N] .今日武义,2014-02-25.
  [3]黄锦朝.金华改革开放三十年三十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172.
  [4][5]张伟斌等.2013年浙江发展报告(政治卷)[M]. 杭州:杭州出版社,2013:239.
  [6]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政党制度研究中心编.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研究[M]. 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401.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课题(2015M5714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中共沈阳市委党校讲师。
  责任编辑:周奕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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