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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张某承包交通局一段公路修筑工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在《 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在施工中,张某雇佣的农民陈某负伤,由于医疗费用不落实,陈某 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为由申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仲裁委员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 认为属工伤,理由是陈某确实在工作中受伤的,属工伤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工伤,应 作为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陈某没有与明确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本案中没 有明确的用人单位。交通局是发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