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拆领域职务犯罪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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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不断开展,涉拆职务犯罪案件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此,本文在综合分析北京市某区相关领域已发案件的基础上,试图找出涉拆领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建议,希望对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 涉拆 职务犯罪 原因
  作者简介:李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0
  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北京市某区共立案侦查涉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9件21人。
  一、 案件特点
  (一) 涉案主体多种多样,范围广泛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中间环节多,经手的人员范围广,导致拆迁职务犯罪可能在每个手中拥有拆迁职权的人身上发生,无论级别高低与官职大小。从该区已发案件来看,涉案人员中级别较高的有某镇原副镇长刘某(副处级),级别低的有区房地产测绘所测绘工作人员刘某某(科员),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有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等村干部,甚至有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的中介人员,总之,任何与拆迁工作沾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拆迁职务犯罪的主体。
  (二) 共同犯罪多发,窝串案普遍
  由于拆迁工作涉及人员广泛,单凭一己之力往往难以达成目的,所以在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中,常见共同犯罪,例如,杨某等五人贪污案中,身为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杨某,利用被拆迁户高某姐弟等人妄图多得补偿款的心理,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郑国庆联手作假,拆迁评估“一条龙”,最终共同成功骗取国家补偿款近百万元。除了共谋的共同犯罪以外,由于行受贿犯罪的多发,以及拆迁工作中常见的渎职与诈骗等犯罪交织情形的频繁出现,导致拆迁领域窝串案更是易发多发。在2015年查办的10件拆迁案件中,除一件个人贪污案件以外,其余案件通过深挖,全部“拔出萝卜带出泥”。
  (三) 犯罪手段多样化,可存在于任何环节
  与拆迁领域涉案人员主体身份与职权复杂相对应,在拆迁领域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也多种多样,且日益隐蔽。具体而言,犯罪手段主要有:重复拆迁,骗取巨额补偿,如在安某玩忽职守案中,被拆迁人尚某就是通过在已拆迁地块上加盖房屋并再次拆迁骗取了补偿款;权钱交易,虚增拆迁补偿,如某镇拆迁办原工作人员董某受贿案中,董某在收受被拆迁边深三万元后,在给某村民家的树木进行拆迁补偿时,通过多算树苗的方式增加了树木补偿款;虚构项目,骗取拆迁补偿,如董某等三人贪污案中,董某等人通过伪造营业执照,虚构根本不存在的经营企业来骗取拆迁补偿;滥用职权,违反政策,增加补偿项目,如某镇原副镇长刘某滥用职权案中,刘某就擅自做主,给予早已不经营的三家企业以停产停业损失费;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流失,如拆迁工作人员王某玩忽职守案中,王某违反工作规定,未对被拆迁户李某家进行实地踏勘就在其提交的权属证明上盖章,致使其成功诈骗国家巨额补偿款等等。
  (四) 渎职类犯罪逐渐增多
  通过梳理该区近年来查办的涉拆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发现,在拆迁工作的前期阶段,贪污、贿赂、挪用型犯罪占绝大多数,年平均查办量为4人。然而,近年来,随着涉拆领域贪腐犯罪案件查办力度以及预防宣传的力度不断加大,较为直接的贪污受贿案件的发生率已经开始呈现下降趋势,而一直不太引人注目的涉拆渎职类犯罪却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宣传力度不够等等原因愈演愈烈,仅2015年一年,涉拆渎职犯罪就达到了7件7人之多。
  (五) 社会危害大,查处难度大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好,会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容易导致人民群众产生对立情绪,极容易产生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同时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从这个角度来看,涉拆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绝不亚于其他刑事案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另外,拆迁工作涉案人员多且杂,牵扯的国家机关较多,而且拆迁工作往往阶段性特征明显,工作结束后相关证据极其容易毁损、灭失,尤其是地上附着物会随着土地平整、基建动工而拆除、毁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处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
  二、 涉拆职务犯罪高风险人员
  (一) 政府涉拆工作人员
  其中,一类人员是政府临时抽调人员,由于时间紧迫,没有进行相关业务与政策方面的系统培训就仓促开展工作,由此导致在实践中有些被责任心不强,完全没有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从而触犯法律,如前面提到的王某玩忽职守案中,王某就是一名从武装部抽调的拆迁干部,还有一些缺乏防腐意识,在面对金钱诱惑时,轻易就被拉下水,如前面提到的董某。还有一类是不直接参与拆迁,但是其工作职责与拆迁临时具有相关性的人员。如区测绘所工作人员,在被拆迁钱,测绘所可以说是个“冷衙门”,但是拆迁开始后,由于多分户可多得拆迁款,而分户必须有测绘所出具的凭据,所以测绘所就间接成为了与拆迁实质相关的“香饽饽”,测绘所的人员也成为了被腐蚀拉拢的对象。
  (二) 村基层组织人员
  村干部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没有级别,但因为一直掌管各项村务,在村里具有很高的地位。在拆迁工作中,由于时间紧迫,工作繁杂,政府工作人员也不了解村具体情况,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村干部来对很多涉拆关键事项来进行确认,比如带领拆迁评估人员入户测量,指认各个房屋的实际归属等。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村干部的很多工作实际上是脱离了政府管控的,如果政府没有有效手段对村干部的工作成果进行实质审核的话,那么村干部涉拆职务犯罪只会层出不穷。
  (三)拆迁中介人员
  这里的中介人员是指在与政府签订合同,受政府委托的中介公司中从事拆除、测量、评估等拆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居于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政府本意是借助其专业工作,不直接与被拆迁户接触,保证拆迁公平公正进行。但是很多中介人员本身带有“斑斑劣迹”,在北京其他城区很多开发商主导的拆迁中,他们作为“中间人”,周旋于開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通过各种谈判技巧等手段多问开发商要钱,少给被拆迁户钱,从中获取差价,攫取暴利。在来到某区之后,很多中介人员也惯性得带来了“老一套”。但是因为某区是政府主导下的拆迁,被拆迁户得到的每一分钱都是国有资产,所以中介人员的一些“创收小伎俩”在某区纷纷得到严惩。   三、案发主要原因
  (一)权力集中,缺乏监管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环节众多,涉及关系复杂,工作思路往往是重结果、轻过程,由此导致很多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上,特别对重点岗位人员监管不力,使一些基层拆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客观上为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留下了“犯罪空间”。
  (二)对既有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力
  在办理案件中,可以看出,各单位对于工作岗位职责、工作程序等或多或少都有规定,有些还规定得比较完善,案件最终的发生往往归因于这些制度的形同虚设,有些制度制定出来根本只是摆摆样子,单位员工甚至领导都没有把制度装进脑子、放在心上。
  (三) 拆迁工作不严格遵守程序,对关键拆迁信息不予公示,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
  有些拆迁主管部门不严格遵守程序,对拆迁政策、补偿标准等信息的公示期间很短,甚至 “公示倒置”,即拆迁补偿工作已经做完后,再补上公示程序。此外,在公示过程中对于补偿金额等关键信息讳莫如深,认为被拆迁群众互不通气,有利于自己开展工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四)唯利是图,将手中权力看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受贿案中,李某在协助政府从事某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麻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4.5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据他交代,在村里开始拆迁后,看到很多人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豪,而他辛苦工作半辈子却只有每月微薄的工资收入,内心极度不平衡,于是在麻某给其行贿时,尽管他心怀忐忑,却最终没能克制住自己的欲望。
  (五)严重缺乏法律意识
  这主要体现在村基层组织人员与拆迁中介公司人员犯罪中,具有上述主体身份的犯案人员普遍学历较低,90%以上都是高中以下学历,囿于文化水平较低,其大多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所以很多人都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缺乏认识,导致其在工作中“傻大胆”,最终触犯法律。例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吕某滥用职权案中,吕某是因为可怜同村村民李某等四户人家贫穷的境况,才允许他们在村集体所有的地上私盖房屋,且在拆迁过程中对这些房屋按照宅基地予以补偿。仅仅出于好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吕某做梦也没想到的。
  四、预防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法律知识与廉洁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守法意识
  拆迁职能部门、有关公司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警示教育、法律咨询以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拆迁领域相关政策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在该领域的滋生和蔓延,尤其要加强渎职犯罪的法律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何为渎职犯罪就以及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做到在工作中恪尽职守,杜绝“不为”、“乱为”等现象,远离渎职犯罪。
  (二)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制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首先要强化对涉拆干部、农村“两委”人员等重点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建立配套的实质审核制度。对拆迁中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事项的审核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督,严格依法集體决策,强调公开透明,防止“一言堂”及任何肆意用权行为的发生,对于村干部确认事项实行严格的检查、抽查及复审制度;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专项审计制度,成立专门的审计小组,全程跟踪介入征地拆迁、资金使用、建设开发的全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专项财务问题应逐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虚报、谎报的,或者存在违规等行为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三)探索建立公众信息平台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要建立统一的可供公众公开查询的拆迁信息公布平台,将拆迁工作流程,各拆迁户拆迁认定面积、人口、分户情况及补偿标准情况一律公开,同时公布相应的监督举报方式,通过全程公开的方式压缩拆迁主管人员、拆迁中介人员和村干部等人的“自由裁量权”,彻底改变在拆迁关键事项依靠某个人来进行认定的普遍做法,通过群众的力量来监督拆迁中各权力主体的权力运行情况,使相关权力彻底“在阳光下”运行。
  (四)要确保严格落实各项既有制度
  各单位应教育干部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牢记于心,而不是只张贴在墙上装装样子,督促工作人员严格照章办事,按程序办事,绝不可因为一时懈怠或是因为人情关系罔顾规章制度或越章办事,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坚持用制度监督人,用制度约束人,通过严密完善的制度来约束有权之人的行为,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
  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大对涉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拓宽举报渠道,努力提高实名举报率,为查办案件打好基础;同时,要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开展多种警示教育和预防工作,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研究防范措施,协助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扩大和形成预防声势,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黄宗厚.浅析土地征用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法制与经济.201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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