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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人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使得涉及固定资产购进与销售的业务核算与存货的相关处理相似,同时使得涉及固定资产和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产生变化。现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涉及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规范,笔者现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