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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3年12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鱼货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100吨银鳕鱼,单价为每吨11000美元(CNF青岛),合同总金额110万美元,卸货港青岛,货到卸货港后60天内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该批货物中的23651公斤(装箱单、商业发票及报关单中显示的净重)装入一个集装箱交由被告C公司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