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债务承担方式的思考——以J银行诉H公司和W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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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对保理合同的裁判有了明确的依据.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和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均对保理人负有清偿义务,但双方并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两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于保证责任,保理人既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又可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保理款,但仅可择一行使权利.因此,了解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方式的特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保理合同的概念,掌握保理合同的属性,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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