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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层公务员法治素养的高低,决定了深化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据是否牢固。当前,基层公务员的法治素养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治能力的锻炼仍需加强。为此,亟待推动他们在思想观念、话语体系和行为模式上实现根本性转变。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法治理念;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01-0107-01
一、实现人治思想向法治思想的观念转变
我国有数千年基于农耕文明、小农经济的人治文化传统,人治思想深入人们的血液,人们普遍轻视法治和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基本理念上,虽然也讲“依法治国”,但是强调的是用法“治民”,将法律作为“管制”百姓的工具,而不是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武器,百姓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片面强调“政府中心主义”,强调政府权力本位和百姓的义务本位;在权与法的关系上,强调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在处理实际问题中,习惯用行政命令,而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这在基层公务员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为此,一是要强化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培养。要使之明白,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基于宪法的规定才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和起点。在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关系上,人民是权利本位,政府是责任和义务本位;在法律和权利的关系上,要强调法大于权,依法限制和规范公权,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违法承担责任;在行政与法律的关系上,要坚持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和程序合法。二是要自觉养成以法治作为思考处理问题逻辑起点的习惯。要让全体基层公务人员逐步习惯于在观察、分析和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面临的问题时,善于从法治角度,以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思考和处理问题的逻辑起点。三是要自觉反对或杜绝以下三种违背行政法治的倾向,即政治代替法治的倾向,政策代替法律,以服从组织代替依法办事,努力做到法治优先、法律优先、依法办事优先。
二、实现由政治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话语体系转换
一要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法。在宏观上可以使用政治性话语,强调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善于把政治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把政治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以减少政治上的冲突;微观上尽量采用法律话语体系,强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二要明确公权和私权的边界,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在运用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法有规定必须为”;在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时,必须确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无禁止即可为”。三要明确用权必受监督。因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接受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是一切行使权利的人员必须尽到的宪法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动用公权力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
三、实现由“唯情”“唯上”向“唯法”的行为模式转换
一是行为逻辑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实现由“情理法”向“法理情”的转换。要顺应中国由乡土社会向工业社会、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换的大势,自觉把法治和规则放在前面,把法律基本精神、原则和规则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二是思维方式上,要摒弃中国传统社会管理根据人情、关系行为处事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根据法律关系来分析处理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思维习惯。当法理和情理发生冲突时,要跳出传统的道德思维模式,选择依据法理分析和处理问题。三是行为模式上,要由以往的“唯上是从”向法治状态下的“唯法是从”的模式转换。首先要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宪法法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组织和上级的决定。其次,当发现上级决定命令出現错误时,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渠道,依法提出抗辩。最后,如果抗辩无效,上级仍强令、授意实施时,自己要保留相应证据,以便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新.基层公务员亟待克服法治思维“惰性”[J].人民论坛,2016(13).
[2]吴纪树.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重点关系与实施路径[J].领导科学,2017(16).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法治理念;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01-0107-01
一、实现人治思想向法治思想的观念转变
我国有数千年基于农耕文明、小农经济的人治文化传统,人治思想深入人们的血液,人们普遍轻视法治和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基本理念上,虽然也讲“依法治国”,但是强调的是用法“治民”,将法律作为“管制”百姓的工具,而不是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武器,百姓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片面强调“政府中心主义”,强调政府权力本位和百姓的义务本位;在权与法的关系上,强调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在处理实际问题中,习惯用行政命令,而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这在基层公务员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为此,一是要强化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培养。要使之明白,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基于宪法的规定才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和起点。在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关系上,人民是权利本位,政府是责任和义务本位;在法律和权利的关系上,要强调法大于权,依法限制和规范公权,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违法承担责任;在行政与法律的关系上,要坚持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和程序合法。二是要自觉养成以法治作为思考处理问题逻辑起点的习惯。要让全体基层公务人员逐步习惯于在观察、分析和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面临的问题时,善于从法治角度,以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思考和处理问题的逻辑起点。三是要自觉反对或杜绝以下三种违背行政法治的倾向,即政治代替法治的倾向,政策代替法律,以服从组织代替依法办事,努力做到法治优先、法律优先、依法办事优先。
二、实现由政治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话语体系转换
一要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法。在宏观上可以使用政治性话语,强调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善于把政治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把政治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以减少政治上的冲突;微观上尽量采用法律话语体系,强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二要明确公权和私权的边界,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在运用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法有规定必须为”;在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时,必须确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无禁止即可为”。三要明确用权必受监督。因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接受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是一切行使权利的人员必须尽到的宪法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动用公权力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
三、实现由“唯情”“唯上”向“唯法”的行为模式转换
一是行为逻辑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实现由“情理法”向“法理情”的转换。要顺应中国由乡土社会向工业社会、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换的大势,自觉把法治和规则放在前面,把法律基本精神、原则和规则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二是思维方式上,要摒弃中国传统社会管理根据人情、关系行为处事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根据法律关系来分析处理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思维习惯。当法理和情理发生冲突时,要跳出传统的道德思维模式,选择依据法理分析和处理问题。三是行为模式上,要由以往的“唯上是从”向法治状态下的“唯法是从”的模式转换。首先要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宪法法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组织和上级的决定。其次,当发现上级决定命令出現错误时,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渠道,依法提出抗辩。最后,如果抗辩无效,上级仍强令、授意实施时,自己要保留相应证据,以便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新.基层公务员亟待克服法治思维“惰性”[J].人民论坛,2016(13).
[2]吴纪树.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重点关系与实施路径[J].领导科学,20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