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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其独特的灵活性与效益性在短期内迅速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已然成为当今市场经济运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劳务派遣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务派遣滥用、派遣侵权等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已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不详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等漏洞。本文在对前述问题进行解析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有所益处。
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的劳动者;劳务输出单位;劳务接受单位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在我国,一般意义上认为:整个劳务派遣的活动包括了如下几个部分:劳动按有关项目单位要求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组织相关人员招聘,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将劳动力转移到项目单位,完成整个过程的相关工作。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1)劳务派遣单位具有“有关系,没有劳动”相关的特性。
(2)劳动者没有直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上没有法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相关劳动关系,从事相关服务活动。
(3)在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通过相关的协议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维护。
三、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执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在“劳动合同法”63条,“同工同酬”的薪酬分配制度的建议。由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虽然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的单位,但在同一个工作,就应该享受与正式员工的薪资待遇。该规定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体现。该法条虽然规定了同工同酬分配方式,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也缺少解释及具体的程序规定。
(二)立法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健全
1.被派遣劳动者地位不平等
在“劳动合同法,显示的64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派遣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和保障工人的权利。”该法条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结社权,有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力,有自己的话语权。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加入工会的请求直接被否定或排除,有的表面上答应其参加但实际上并没有给出具体权利和待遇。尤其是在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工会中这种排斥态度更强烈。
2.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根据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是保证在与单位争议劳动者的前提。由于频繁的劳动者在与单位的矛盾,这个矛盾是不包括劳务派遣协议产生了一些争议。由于劳动派遣关系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有关劳务派遣协议冲突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立法對劳务派遣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的缺失
在现实中,有劳务派遣单位以行政监督部门为靠山。特别是,一些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和其内部成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组织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使得监管者的身份和监管机构的竞争,这会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问题。
四、关于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同工同酬法律制度
1.把好工薪支付环节
根据项目单位现在在处理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可以由派遣单位支付报酬的一部分,再由雇主支付的薪酬的一部分,它不仅可以保证薪酬结构的稳定性,并确保被派遣劳动者报酬与实际工作相关的最大,并逐渐形成了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发送单元,需要在劳务输出完成,项目单位有效地了解关联公司之前,如工作的薪资待遇雇佣员工,等对有效信息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与单位签的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协议,还需要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支付给公司的过程中对具体的、明确的相关费用,不得从职工的相关待遇中扣取。
2.对同工同酬作出严格界定
《劳动合同法》6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根据不同工种进行同工同酬政策,派遣员工在同一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这是我国法律对“同工同酬”直接分配。但仍有“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的标准是什么限制不严格,“相同的劳动报酬”的想法过于简单,很难了解。我们可界定为在同种工作条件下,派遣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在同样的工作量的基础上,应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该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相关。
(二)完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1.对派遣劳动者制度设计的建议
完善福利待遇,建立一个统一的派遣劳动者保险福利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人的结社权,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如日本,工人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可以与工会职介公司洽谈,并在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的协调,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2.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定与完善对维护派遣劳动者自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在立法上应明确将用工单位归入到劳动争议当事人范围内,以一种特殊责任主体存在,只要用工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时,劳动者就可以直接起诉用工单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正当利益;其次,创设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纠纷的速裁机制。现实中劳动纠纷案件走到审判程序,大都经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这些程序已为后面的审判工作做了一定的准备,基层法院在审判之前可通过速裁程序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以达到高效便民的目的;最后,对劳动者在进行司法维权救济所支出的仲裁费、诉讼费,劳动者可向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工会报销一半的费用。
(三)完善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首先,需明确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责任,避免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始终坚持和贯彻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的平等,如有拖欠工资、拒不办理社会保险、非法就业、导致劳动者相关权益的损失,政府相关部门需及时介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其次,随着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平等的行政保护和救济的整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充分了,就可以有效地平衡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工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的劳动者;劳务输出单位;劳务接受单位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在我国,一般意义上认为:整个劳务派遣的活动包括了如下几个部分:劳动按有关项目单位要求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组织相关人员招聘,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将劳动力转移到项目单位,完成整个过程的相关工作。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1)劳务派遣单位具有“有关系,没有劳动”相关的特性。
(2)劳动者没有直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上没有法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相关劳动关系,从事相关服务活动。
(3)在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通过相关的协议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维护。
三、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执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在“劳动合同法”63条,“同工同酬”的薪酬分配制度的建议。由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虽然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的单位,但在同一个工作,就应该享受与正式员工的薪资待遇。该规定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体现。该法条虽然规定了同工同酬分配方式,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也缺少解释及具体的程序规定。
(二)立法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健全
1.被派遣劳动者地位不平等
在“劳动合同法,显示的64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派遣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和保障工人的权利。”该法条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结社权,有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力,有自己的话语权。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加入工会的请求直接被否定或排除,有的表面上答应其参加但实际上并没有给出具体权利和待遇。尤其是在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工会中这种排斥态度更强烈。
2.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根据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是保证在与单位争议劳动者的前提。由于频繁的劳动者在与单位的矛盾,这个矛盾是不包括劳务派遣协议产生了一些争议。由于劳动派遣关系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有关劳务派遣协议冲突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立法對劳务派遣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的缺失
在现实中,有劳务派遣单位以行政监督部门为靠山。特别是,一些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和其内部成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组织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这使得监管者的身份和监管机构的竞争,这会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问题。
四、关于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同工同酬法律制度
1.把好工薪支付环节
根据项目单位现在在处理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可以由派遣单位支付报酬的一部分,再由雇主支付的薪酬的一部分,它不仅可以保证薪酬结构的稳定性,并确保被派遣劳动者报酬与实际工作相关的最大,并逐渐形成了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发送单元,需要在劳务输出完成,项目单位有效地了解关联公司之前,如工作的薪资待遇雇佣员工,等对有效信息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与单位签的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协议,还需要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支付给公司的过程中对具体的、明确的相关费用,不得从职工的相关待遇中扣取。
2.对同工同酬作出严格界定
《劳动合同法》6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根据不同工种进行同工同酬政策,派遣员工在同一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这是我国法律对“同工同酬”直接分配。但仍有“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的标准是什么限制不严格,“相同的劳动报酬”的想法过于简单,很难了解。我们可界定为在同种工作条件下,派遣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在同样的工作量的基础上,应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应该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相关。
(二)完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1.对派遣劳动者制度设计的建议
完善福利待遇,建立一个统一的派遣劳动者保险福利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细则,对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人的结社权,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如日本,工人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可以与工会职介公司洽谈,并在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的协调,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2.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定与完善对维护派遣劳动者自身权利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在立法上应明确将用工单位归入到劳动争议当事人范围内,以一种特殊责任主体存在,只要用工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时,劳动者就可以直接起诉用工单位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正当利益;其次,创设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纠纷的速裁机制。现实中劳动纠纷案件走到审判程序,大都经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这些程序已为后面的审判工作做了一定的准备,基层法院在审判之前可通过速裁程序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以达到高效便民的目的;最后,对劳动者在进行司法维权救济所支出的仲裁费、诉讼费,劳动者可向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工会报销一半的费用。
(三)完善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首先,需明确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责任,避免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始终坚持和贯彻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的平等,如有拖欠工资、拒不办理社会保险、非法就业、导致劳动者相关权益的损失,政府相关部门需及时介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其次,随着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平等的行政保护和救济的整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充分了,就可以有效地平衡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工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