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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程承发包通常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投标被人们称之为“阳光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有利于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并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但是,由于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很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根据近年来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就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及管理对策:
1、招标投标的概念特征及当前我国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方式
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它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的特点。目前国内外采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段招标、协商议标、国际招标。
2、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招标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不理解
招标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不理解。如从发售招标文件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日,他们认为时间较长不符合实际。这延误了他们的建设工期。招标单位一味压缩投标单位编标时间,而不知道编标是件工作量大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编标时间较短,不但标书质量低、准确率差,而且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在工作中因编标时间较短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
2.2招标人采用的招标方式方面的问题
部分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前期手续,特别是确定招标方式时,以工期紧、迎接相关检查验收等理由,要求将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招标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未开工建设。
2.3对中标单位的确定
部分招标项目本可以确定中标单位,却被以“有效标不足三个”为由宣布招标失败。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而部分评标专家以“有效标不足三家”为由,建议招标单位宣布招标失败。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该”,那么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那么评标委员会就不必否决所有投标,而可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针对招投标双方不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之现状,应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为了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对外形象,巩固招标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依法办事,按规操作。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绝不允许其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应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绝不办理直接发包。对于那些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让其继续办理前期手续,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绝不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为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减少因重新招标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为招标人尽早实施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招标人能够接受该价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不必否决所有投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要否决所有投标,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可以向其解释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帮助其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
联合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招标管理行为的力度。针对规避招标投标管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当前,招投标和交易中心的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履行好职能,努力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策和理念落实到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去,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
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行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健全完善招投標监管机制。一些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市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当前,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建立起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1、招标投标的概念特征及当前我国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方式
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它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的特点。目前国内外采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段招标、协商议标、国际招标。
2、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招标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不理解
招标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不理解。如从发售招标文件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日,他们认为时间较长不符合实际。这延误了他们的建设工期。招标单位一味压缩投标单位编标时间,而不知道编标是件工作量大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编标时间较短,不但标书质量低、准确率差,而且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在工作中因编标时间较短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
2.2招标人采用的招标方式方面的问题
部分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前期手续,特别是确定招标方式时,以工期紧、迎接相关检查验收等理由,要求将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招标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未开工建设。
2.3对中标单位的确定
部分招标项目本可以确定中标单位,却被以“有效标不足三个”为由宣布招标失败。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而部分评标专家以“有效标不足三家”为由,建议招标单位宣布招标失败。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该”,那么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那么评标委员会就不必否决所有投标,而可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针对招投标双方不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之现状,应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为了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对外形象,巩固招标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依法办事,按规操作。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绝不允许其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应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绝不办理直接发包。对于那些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让其继续办理前期手续,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绝不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为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减少因重新招标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为招标人尽早实施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招标人能够接受该价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不必否决所有投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要否决所有投标,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可以向其解释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帮助其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
联合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招标管理行为的力度。针对规避招标投标管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当前,招投标和交易中心的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履行好职能,努力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策和理念落实到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去,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
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行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以整合机构力量为抓手,健全完善招投標监管机制。一些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市政府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当前,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建立起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