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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