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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奈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