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下简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