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繁简分流,但因其程序启动的强制性、一审终审等制度特点,导致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考虑到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主动或被动放弃该程序,使得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下而无法发挥其价值。内在矛盾的制度设计、简单粗糙的程序规则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应以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出发点,通过构建独立的诉讼程序、合理的配套运行措施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其运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