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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实行所有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制度,大量行政争议未经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直接到了法院,不但浪费社会成本,有时还可能使部分问题拖延不决,致矛盾激化,对解决行政争议十分不利。
【标本】
“当您下定决心状告政府时,会有各种原因:可能是我们的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未能取得您的理解;可能是政府机关没能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是政府机关没能一视同仁,您觉得不公平……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真诚的希望,在您正式与政府机关对簿公堂之前,请给我们之间一个沟通与交流的机会。”
这段文字,是海淀区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的一段“自我介绍”。
2007年11月,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处机构在北京海淀区挂牌。维系机构高效运转的是4个平均年龄仅为29岁的年轻人,他们均有专业的法律教育背景。
短短6个月,调处中心已经受理47个行政争议案件,成功化解23件,成功率为48.9%。47件,不低于北京多数区县一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
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联合下发27号文件,提出要不断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新契机到来的同时,一种新的行政调解机制也在海淀区法制办悄悄酝酿。
海淀区法制办副主任刘秀荣分管该项业务,她对行政调处有着更深刻的体会。她认为,我国未实行所有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制度,大量行政争议未经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直接到了法院,不但浪费社会成本,有时还可能使部分问题拖延不决,致矛盾激化,对解决行政争议十分不利。
由此,他们经常思考,能否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开辟出一种新的政府内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由政府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实施案前调处。思路逐渐清晰,他们开始了细致的论证与沟通。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海淀区政府决定,先由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待试运行一段时间后,视其效果,再决定是否成立专门的行政纠纷调解处理机构。
2006年,海淀区法制办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始了果敢的尝试。
试验的结果是,以案前化解形式解决行政争议案达到67件,2007年前10个月化解了35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上,海淀区主管领导介绍了这方面工作经验,在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于是,2007年11月16日,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在海淀区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正式挂牌。
【大城小事】
一个调处员与一个机构
的功能延伸
“这就是我们4人6个月取得的成绩!”杨亮抱着4个档案盒,如数家珍。
开朗爱笑的杨亮是4人团队中唯一的女性,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待人亲和,深得领导信赖,被安排到这个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团队中来。
“2006年海淀区行政诉讼案件收案261件,结案231件,行政机关败诉20件。可我们在短短的6个月里,已经受理47件行政争议案件,成功化解23件。别小看47件的数据,它往往是北京有的区县一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总和,并且我们还是在多数群众不知道这个机构存在的基础上。”杨亮一脸的自豪。
杨亮曾经成功调处一起报销取暖费的纠纷,那也是她第一次接手的案子,让她触动颇深,并开始喜欢上了调处这个新生事物。
那是在2007年11月21日下午,一位头发花白、驼背的老人唉声叹气地走进了调处中心的办公室。他姓李,是住在平谷的退休老教师。因不服海淀区教委不给他报销取暖费,频繁往来平谷与海淀区教委、开发商之间,磨破了鞋底。天气渐冷,老人心急如焚。
原来,由于老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依据惯例,为李某开据了一份证明材料,但在证明函上注明“本文件只能作为办理供暖费的证明材料使用,不能作为它用”的字样。教委的财务部门不承认这份证明材料的效力,开发商也不愿意继续为李某出具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李某找到行政争议调处接待中心,说明了他的情况。杨亮马上与海淀区教委财务部门取得联系,并向他们说明了情况。财务部门在进一步调查申请人身份的基础上,为李某办理了供暖费的报销。
杨亮感慨:“这件事,既让我们欣慰,又有点心酸。老百姓办点事,真不容易,而我们有畅通的渠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机关之间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从而把矛盾消化,彻底解决问题,才是调处的根本。
“调处的妙处,往往是在没有强力的介入下,顾及到双方的面子;没有‘吹胡子瞪眼’的现场,双方都能冷静下来理性地看待问题。”杨亮颇有自己的心得。
据杨亮介绍,调处工作人员在核实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实施调处,分情况作不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确属合法,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的,要对申请人耐心作出说明及解释,消除其对执法行为、执法机关的不理解,从而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自愿放弃复议或诉讼。
涉及自由裁量权及政府管理体制中存在瑕疵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调处。既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也是政府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
调处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属违法或不当,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虽然我们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我们会有理有据地同各行政机关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他们一般都能理性地看待本单位出现的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行政调处快捷的特点十分明显,在最短的时间内,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制监督的作用,从而降低违法行为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损害。
“往往我们的渠道更畅通,能起到桥梁的作用。”杨亮说道。
(案例故事源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解析】
开创中国行政救济先河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
行政机关建立专门行政争议调处机构,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是一项值得肯定、值得推广的好制度。
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的建立,首先符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七项目标之一即是: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其次,它符合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虽然不是实现和谐“三个最大限度”的唯一手段和途径,但显然是其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再次,它符合解决行政争议的一般规律。在国外,行政争议的解决,一般都以先穷尽行政救济、再司法审查为基本路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创立时,考虑到对公民自愿选择权的尊重,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大多数行政争议先通过行政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处理,无论是对于行政机关,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显然都是有益处的:一是节省时间;二是少花钱;三是程序简略、便捷;四是有利于双方事后关系的改善和合作相处,等等。
当然,这种先行调解应该是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因为如果行政机关缺乏纠错的诚意,调解不仅白费工夫,耽误当事人的时间,甚至错过复议、诉讼的机会,还可能给行政机关进一步压制当事人和侵犯当事人权益创造新的条件。
【趋势】
李继锋(《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非常好的机制,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做了很好的探索。”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中心主任李岳德到行政争议调处现场调研时这样说。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认为,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的运行,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种有效尝试,“有必要在全市推广”。
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充分肯定。他的评价是:这对追求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对构建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飞说:“政府开展行政调处,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尤其对一些历史遗留的、行政与民事交织的以及没有明确规范的行政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可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同样认可此举。他认为,政府进行行政调处的灵活,正是生命力所在。
而亲身感受到政府免费调处行政争议的律师王新国,则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政府行政效率在提高”。他说,希望政府法制部门能更大地发挥监督与制约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可以不那么费劲地“与公家讨说法”。
【标本】
“当您下定决心状告政府时,会有各种原因:可能是我们的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未能取得您的理解;可能是政府机关没能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是政府机关没能一视同仁,您觉得不公平……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真诚的希望,在您正式与政府机关对簿公堂之前,请给我们之间一个沟通与交流的机会。”
这段文字,是海淀区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的一段“自我介绍”。
2007年11月,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处机构在北京海淀区挂牌。维系机构高效运转的是4个平均年龄仅为29岁的年轻人,他们均有专业的法律教育背景。
短短6个月,调处中心已经受理47个行政争议案件,成功化解23件,成功率为48.9%。47件,不低于北京多数区县一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
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联合下发27号文件,提出要不断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新契机到来的同时,一种新的行政调解机制也在海淀区法制办悄悄酝酿。
海淀区法制办副主任刘秀荣分管该项业务,她对行政调处有着更深刻的体会。她认为,我国未实行所有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制度,大量行政争议未经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直接到了法院,不但浪费社会成本,有时还可能使部分问题拖延不决,致矛盾激化,对解决行政争议十分不利。
由此,他们经常思考,能否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开辟出一种新的政府内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由政府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实施案前调处。思路逐渐清晰,他们开始了细致的论证与沟通。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海淀区政府决定,先由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待试运行一段时间后,视其效果,再决定是否成立专门的行政纠纷调解处理机构。
2006年,海淀区法制办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始了果敢的尝试。
试验的结果是,以案前化解形式解决行政争议案达到67件,2007年前10个月化解了35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上,海淀区主管领导介绍了这方面工作经验,在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于是,2007年11月16日,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在海淀区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正式挂牌。
【大城小事】
一个调处员与一个机构
的功能延伸
“这就是我们4人6个月取得的成绩!”杨亮抱着4个档案盒,如数家珍。
开朗爱笑的杨亮是4人团队中唯一的女性,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待人亲和,深得领导信赖,被安排到这个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团队中来。
“2006年海淀区行政诉讼案件收案261件,结案231件,行政机关败诉20件。可我们在短短的6个月里,已经受理47件行政争议案件,成功化解23件。别小看47件的数据,它往往是北京有的区县一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总和,并且我们还是在多数群众不知道这个机构存在的基础上。”杨亮一脸的自豪。
杨亮曾经成功调处一起报销取暖费的纠纷,那也是她第一次接手的案子,让她触动颇深,并开始喜欢上了调处这个新生事物。
那是在2007年11月21日下午,一位头发花白、驼背的老人唉声叹气地走进了调处中心的办公室。他姓李,是住在平谷的退休老教师。因不服海淀区教委不给他报销取暖费,频繁往来平谷与海淀区教委、开发商之间,磨破了鞋底。天气渐冷,老人心急如焚。
原来,由于老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依据惯例,为李某开据了一份证明材料,但在证明函上注明“本文件只能作为办理供暖费的证明材料使用,不能作为它用”的字样。教委的财务部门不承认这份证明材料的效力,开发商也不愿意继续为李某出具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李某找到行政争议调处接待中心,说明了他的情况。杨亮马上与海淀区教委财务部门取得联系,并向他们说明了情况。财务部门在进一步调查申请人身份的基础上,为李某办理了供暖费的报销。
杨亮感慨:“这件事,既让我们欣慰,又有点心酸。老百姓办点事,真不容易,而我们有畅通的渠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机关之间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从而把矛盾消化,彻底解决问题,才是调处的根本。
“调处的妙处,往往是在没有强力的介入下,顾及到双方的面子;没有‘吹胡子瞪眼’的现场,双方都能冷静下来理性地看待问题。”杨亮颇有自己的心得。
据杨亮介绍,调处工作人员在核实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实施调处,分情况作不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确属合法,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的,要对申请人耐心作出说明及解释,消除其对执法行为、执法机关的不理解,从而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自愿放弃复议或诉讼。
涉及自由裁量权及政府管理体制中存在瑕疵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调处。既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也是政府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
调处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属违法或不当,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虽然我们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我们会有理有据地同各行政机关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他们一般都能理性地看待本单位出现的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行政调处快捷的特点十分明显,在最短的时间内,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制监督的作用,从而降低违法行为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损害。
“往往我们的渠道更畅通,能起到桥梁的作用。”杨亮说道。
(案例故事源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解析】
开创中国行政救济先河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
行政机关建立专门行政争议调处机构,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是一项值得肯定、值得推广的好制度。
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的建立,首先符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七项目标之一即是: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其次,它符合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十七大精神。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虽然不是实现和谐“三个最大限度”的唯一手段和途径,但显然是其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再次,它符合解决行政争议的一般规律。在国外,行政争议的解决,一般都以先穷尽行政救济、再司法审查为基本路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创立时,考虑到对公民自愿选择权的尊重,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大多数行政争议先通过行政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处理,无论是对于行政机关,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显然都是有益处的:一是节省时间;二是少花钱;三是程序简略、便捷;四是有利于双方事后关系的改善和合作相处,等等。
当然,这种先行调解应该是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因为如果行政机关缺乏纠错的诚意,调解不仅白费工夫,耽误当事人的时间,甚至错过复议、诉讼的机会,还可能给行政机关进一步压制当事人和侵犯当事人权益创造新的条件。
【趋势】
李继锋(《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非常好的机制,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做了很好的探索。”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中心主任李岳德到行政争议调处现场调研时这样说。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认为,行政争议调处接待室的运行,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一种有效尝试,“有必要在全市推广”。
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充分肯定。他的评价是:这对追求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对构建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飞说:“政府开展行政调处,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尤其对一些历史遗留的、行政与民事交织的以及没有明确规范的行政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可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同样认可此举。他认为,政府进行行政调处的灵活,正是生命力所在。
而亲身感受到政府免费调处行政争议的律师王新国,则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政府行政效率在提高”。他说,希望政府法制部门能更大地发挥监督与制约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可以不那么费劲地“与公家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