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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船舶、货物和人员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向有关利益的保险公司索赔,这已成为航运惯例,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周家郜有支持这种惯例的判决案例和相天法条。这种赎金一般属于财产险中船舶险范畴,而船舶险又分为一切险和全损险(或推定全损)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