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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给予外国人特许权以组成公司或机构从事商业、工业、农业、服务业或矿产开采,该条文深刻地影响着外国公司在伊朗的经营。伊朗政府在《第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法》的第29条注释中,提出了"回购"这一对外合作模式。为了确立回购合同等外资利用方式的法律地位,2002年伊朗"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批准了《外国投资促进保护法》(FIPPA),把回购合同纳入该法鼓励和保护的范围。但回购模式不能解决非投资性质的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在伊朗的法律地位问题。1993年通过、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