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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和前提,农民工群体的平等就业权有着特殊的内涵和充分的法理依据。但当前农民工的这一基本人权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立法缺陷、政府缺位、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方面。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路径选择:彻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制订反就业歧视单行法;强化劳动监察并设置反就业歧视专业机构;加大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力度;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关键词:农民工 公平就业权 路径选择
0 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民工数量急剧攀升。据权威统计数据,2011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863万人。但是,农民工的各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保障,特别是平等就业权严重缺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探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问题,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和法理依据
1.1 就业、就业权和平等权概述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的法律活动。其内涵包括:劳动者具有就业资格;劳动者有就业愿望;劳动者须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职业,即合法劳动;从事的职业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就业权的主体,是上述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广义上的劳动者。就业权是劳动者获取生活来源赖以生存的基本人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诉求。
根据宪法学基本原理,平等权是指公民在获取权利时,要求国家“同类情形同样对待”即提供同等“国民待遇”的权利。在西方,平等是“天赋人权”的理念根深蒂固。
1.2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特殊性 何谓“特殊”,不仅仅是农民工人数达2.5亿人之巨,更在于:第一,“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推动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第二,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既提高了家庭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又为城镇二、三产业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促进了城市发展。第三,出生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外出务工大军的主流,他们不同于父辈,劳动权利和人格尊严意识日渐觉醒,维权要求和对个人全面发展的诉求日益提高。因此,如何对待农民工,能否保障其平等就业权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而且会对整个国民经济能否取得持续发展、国家能否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产生全局性的影响。
2 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缺失和原因评析
2.1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缺失的主要表现 ①择业时受歧视,就业机会不平等。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现象尚未从根本上改观。他们难以成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体制内职工,也不享有城镇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一些城市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扶持资本权利而忽视劳动权利,在招商引资中时常出现压低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把农民工当做“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非长期用工对待,一些用人单位仍然把本地城镇户籍作为招聘限制条件或设置其他障碍进行区别对待。②同工不同酬,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与城镇职工相比,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仅为其一半左右甚至更低,属于用人单位中的“二等公民”;在很多地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往往就是农民工工资发放标准或参照线。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增长。③就业保障不平等,用工管理服务不规范。各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良莠不齐,往往存在合同期限短、内容不规范、缺漏关键项、履约不公平等问题。一些企业将内部规章凌驾于国家法规之上,拖欠甚至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双休日甚至国家法定节日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享受不到带薪休假等情况屡见不鲜。④劳动安全条件差,就业维权难度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城里人不愿做的脏、累、苦、重、险工种,工作环境恶劣,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超标严重,很多用工单位却为了节省成本而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无形中戕害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2.2 农民工就业保障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①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是不平等的根源。“以户籍为基础的城乡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两部分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市民和农民工这两种社会身份在地位上差异悬殊”。户籍制度在衍生了城里人的特权思想和天然优越感的同时,既在社会观念上造成了农民工身份的低下及社会排斥,更在事实上形成并不断巩固了农民工就业权利起点上的不平等。②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立法的缺陷。我国近年来在立法上已在逐步加强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如我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单设“公平就业”章节。但是,我国就业立法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就业立法不协调,法规之间冲突矛盾较多。③政府在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中缺位、越位和错位。表现为:a在国家层面上,针对农民工进城的限制性规定均被取消,但由户籍制度衍生而来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等制度仍然把多数农民工拒之“城”外。b在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方面,各部门培训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不统一,培训资源未能共建共享。c劳动执法部门力量配备不足,规格不高(多地劳动监察机构为事业编制的小单位),在保护职工各项劳动权益等方面力不从心。d多数工会组织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农民工通过工会维权路径不畅。④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不畅。对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我国没有规定行政救济权利,没有建立调解、仲裁机制,没有设置专业化的反就业歧视工作机构。
3 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路径选择
3.1 彻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但仅是户口名称的改变,附加于原户籍性质之上的包括就业权在内的诸多权利并未随之发土改变。所以,必须加快实施户籍制度的“去福利化、减含金量”改革,树立我国户籍制度的新思维,消除户籍制度对农民工自由、平等择业的阻碍。 3.2 制定反就业歧视单行法 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应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一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需要。就业歧视立法就是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就业领域得到切实体现。二是配合就业促进法实施,再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单独立法可解决现行立法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且难以细化的问题,有利于强化反就业歧视立法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3.3 强化劳动监察或设置反就业歧视专业机构 解决由谁认定和处理歧视的问题,构建长效反就业歧视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制度建设,强化行政救济的供给。立法部门可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力量,赋予其组织协调反就业歧视工作的职责,为就业歧视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如“设反就业歧视工作委员会”,这种模式在美国、瑞典、我国香港有成功范例。专门的工作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比较强,可以减少干扰,保证执法公平性。
3.4 加大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济是社会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最现实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尽快完善司法救济程序,不仅使就业歧视变成可诉对象,还要使诉讼程序尽可能简便和低成本,让流动性较强的进城务工人员能够便利享受;设置合理条件,将部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长远来看,还有必要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
3.5 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一是加快整合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配置优化、功能齐备、手段先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城乡人力资源交流平台。二是大力发展公共职业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三是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延伸到与农民“面对面”的村级平台。四是建立农村弱势群体援助体系,协助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4 结语
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享有,对于作为个体的农民工而言,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对于整个中国社会而言,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周宇杰.浅谈和谐社会建设中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J].中国市场,2008(31).
[2]罗正月.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政府责任[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3]汪进元,汪新胜.论我国农民工就业权的平等保护——兼评《就业促进法》[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03).
关键词:农民工 公平就业权 路径选择
0 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民工数量急剧攀升。据权威统计数据,2011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863万人。但是,农民工的各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保障,特别是平等就业权严重缺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探讨农民工平等就业权问题,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和法理依据
1.1 就业、就业权和平等权概述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的法律活动。其内涵包括:劳动者具有就业资格;劳动者有就业愿望;劳动者须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职业,即合法劳动;从事的职业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就业权的主体,是上述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广义上的劳动者。就业权是劳动者获取生活来源赖以生存的基本人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诉求。
根据宪法学基本原理,平等权是指公民在获取权利时,要求国家“同类情形同样对待”即提供同等“国民待遇”的权利。在西方,平等是“天赋人权”的理念根深蒂固。
1.2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特殊性 何谓“特殊”,不仅仅是农民工人数达2.5亿人之巨,更在于:第一,“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推动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第二,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既提高了家庭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又为城镇二、三产业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促进了城市发展。第三,出生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外出务工大军的主流,他们不同于父辈,劳动权利和人格尊严意识日渐觉醒,维权要求和对个人全面发展的诉求日益提高。因此,如何对待农民工,能否保障其平等就业权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而且会对整个国民经济能否取得持续发展、国家能否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产生全局性的影响。
2 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缺失和原因评析
2.1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缺失的主要表现 ①择业时受歧视,就业机会不平等。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现象尚未从根本上改观。他们难以成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体制内职工,也不享有城镇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一些城市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扶持资本权利而忽视劳动权利,在招商引资中时常出现压低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把农民工当做“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非长期用工对待,一些用人单位仍然把本地城镇户籍作为招聘限制条件或设置其他障碍进行区别对待。②同工不同酬,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与城镇职工相比,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仅为其一半左右甚至更低,属于用人单位中的“二等公民”;在很多地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往往就是农民工工资发放标准或参照线。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增长。③就业保障不平等,用工管理服务不规范。各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良莠不齐,往往存在合同期限短、内容不规范、缺漏关键项、履约不公平等问题。一些企业将内部规章凌驾于国家法规之上,拖欠甚至随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双休日甚至国家法定节日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享受不到带薪休假等情况屡见不鲜。④劳动安全条件差,就业维权难度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城里人不愿做的脏、累、苦、重、险工种,工作环境恶劣,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超标严重,很多用工单位却为了节省成本而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无形中戕害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2.2 农民工就业保障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①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是不平等的根源。“以户籍为基础的城乡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两部分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市民和农民工这两种社会身份在地位上差异悬殊”。户籍制度在衍生了城里人的特权思想和天然优越感的同时,既在社会观念上造成了农民工身份的低下及社会排斥,更在事实上形成并不断巩固了农民工就业权利起点上的不平等。②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立法的缺陷。我国近年来在立法上已在逐步加强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如我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单设“公平就业”章节。但是,我国就业立法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就业立法不协调,法规之间冲突矛盾较多。③政府在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益中缺位、越位和错位。表现为:a在国家层面上,针对农民工进城的限制性规定均被取消,但由户籍制度衍生而来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等制度仍然把多数农民工拒之“城”外。b在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方面,各部门培训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不统一,培训资源未能共建共享。c劳动执法部门力量配备不足,规格不高(多地劳动监察机构为事业编制的小单位),在保护职工各项劳动权益等方面力不从心。d多数工会组织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农民工通过工会维权路径不畅。④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不畅。对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我国没有规定行政救济权利,没有建立调解、仲裁机制,没有设置专业化的反就业歧视工作机构。
3 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路径选择
3.1 彻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但仅是户口名称的改变,附加于原户籍性质之上的包括就业权在内的诸多权利并未随之发土改变。所以,必须加快实施户籍制度的“去福利化、减含金量”改革,树立我国户籍制度的新思维,消除户籍制度对农民工自由、平等择业的阻碍。 3.2 制定反就业歧视单行法 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应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一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需要。就业歧视立法就是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就业领域得到切实体现。二是配合就业促进法实施,再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单独立法可解决现行立法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且难以细化的问题,有利于强化反就业歧视立法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3.3 强化劳动监察或设置反就业歧视专业机构 解决由谁认定和处理歧视的问题,构建长效反就业歧视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制度建设,强化行政救济的供给。立法部门可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力量,赋予其组织协调反就业歧视工作的职责,为就业歧视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如“设反就业歧视工作委员会”,这种模式在美国、瑞典、我国香港有成功范例。专门的工作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比较强,可以减少干扰,保证执法公平性。
3.4 加大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济是社会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最现实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尽快完善司法救济程序,不仅使就业歧视变成可诉对象,还要使诉讼程序尽可能简便和低成本,让流动性较强的进城务工人员能够便利享受;设置合理条件,将部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长远来看,还有必要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
3.5 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一是加快整合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配置优化、功能齐备、手段先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城乡人力资源交流平台。二是大力发展公共职业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三是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延伸到与农民“面对面”的村级平台。四是建立农村弱势群体援助体系,协助农村就业困难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4 结语
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享有,对于作为个体的农民工而言,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对于整个中国社会而言,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周宇杰.浅谈和谐社会建设中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J].中国市场,2008(31).
[2]罗正月.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政府责任[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
[3]汪进元,汪新胜.论我国农民工就业权的平等保护——兼评《就业促进法》[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