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的市场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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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信用体系,发展信用经济。本文就是从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三个方面入手,解读了新的市场信用制度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构建新的市场信用体系的问题。
  [关键词] 市场信用制度; 道德; 产权; 法律
  [中图分类号] B82-0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3)22-0009-04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我国下一阶段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行动纲领,明确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保障。《决定》主要针对目前经济建设中的12个大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或者是指导原则。我们在这篇文章中将专门解读一下其中的一个问题,即关于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
  《决定》的第五部分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如何完善市场体系。其中第16条提出的关于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体系的新要求。《决定》中高度评价了建立新的市场信用体系的作用,强调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于市场信用制度的构建。我们将从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三个方面入手,探讨一下新的市场信用制度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如何构建新的市场信用体系。
  
  一、新的市场信用制度必须以道德为支撑
  
  要想构建新的市场信用制度,需要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其中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他们要想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制度,而不是个体行为,首先要求他们对于信用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具备共同的道德观念,即明确哪些事情是对的,哪些事情是错的,那些事情是符合道德标准的,哪些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大家对于非道德的行为会共同的抵制和排斥,只有这样才可以支撑信用制度的存在和完善。如果社会中的个体没有共同的道德观念和信用意识,国家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将是纸上谈兵,不会取得任何功效。因此,在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全社会的道德观念,使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这种建立在信用意识之上的道德观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契约观念、诚信观念和互利观念。也就是说,在构建新的市场信用制度时,契约观念、诚信观念和互利观念将是道德支撑的三个主要支撑点。强调要树立全社会的道德观念,体现在实际中就是要引导社会在这三个观念上建立起正确的共识,摒弃已有的不正确的观念。
  1.树立正确的契约观念。
  所谓的契约观念,就是指当事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可以自觉地执行事前承诺。这个理念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个体来说是一个最基本的理念。因为市场中个体的关系就是通过一个个契约来确定的,契约是在当事者之间共同协商和讨论,以及当事者意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当事者应该无条件的、主动的去兑现契约中所承诺的事情。如果当事者破坏契约,实际上就是在破坏市场经济中经济体之间的联系,是一种非常不道德的事情,可能会因为一个环节的问题,导致整个经济系统的问题。所以,契约观念是道德观念的重要内容,是维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关键因素,是市场信用制度存在的基本保证,所有的当事者都应该具备契约观念,对于那些缺乏契约观念的个体,当事者们应该团结起来将他们赶出市场。
  契约理念具体体现到实际中,就是要求当事者在制定和兑现契约的过程中都要贯彻契约理念。首先,在制定契约的过程中,要注意契约的完整性、清晰性和可实现性。避免形成一些模棱两可的契约,以及超出自己可兑现能力的契约;其次,在兑现契约的过程中,要完全按照自身的承诺来实现。如果无法兑现自己的承诺,就应该考虑到自己因违反契约而对当事者带来的损失进行应有补偿的问题。如果契约在运转过程中遇到了外部因素的干扰,应该主动的调整契约在执行过程中的影响和损失。如果在兑现契约的过程中,发现了契约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偏差,应该主动的和对方当事者进行沟通,完善契约,而不是借机故意损害对方的利益。总之,如果所有的当事者在平时的行动中都坚持契约理念为指导,整个市场的秩序将得到规范,市场的信用制度将得到有力的支撑。
  2.树立正确的诚信理念。
  所谓的诚信理念,就是指当事者在处理彼此关系时,主动的、自觉的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这里谈到的诚信理念并不是指当事者为了自身的私利而迫于无奈的执行诚信,也不是当事者目的性极强的被动的执行诚信,而是强调当事者应该主动的将诚信理念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信条。因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不是一种坑蒙拐骗的经济,任何一个当事者都不可能依靠骗术,长期的存在和发展。如果当事者缺乏诚信,它不仅仅会给对方当事者带来损失,最终也会作茧自缚。如果所有的当事者都你骗我、我骗你,整个市场将没有一点道德可言,利益将成为唯一的驱动力量,市场秩序将一片混乱,非市场经济也无从谈起。因此说,诚信理念是道德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也是构建市场信用制度的重要支撑,所有当事者应该自觉地树立诚信理念,以诚实守信的原则指导平时的行动。
  诚信理念具体体现到现实中,就是要求当事者在处理每件事的时候,都要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家都知道,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往往是可以骗人的。因为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能够全面的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的把握问题的全部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更多拥有信息的一方将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他完全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去欺骗另一方的当事人,从而获得利益。现实中,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不可能解决。因此,市场中存在着无数个可以进行欺骗的机会,这时人们是否坚持诚信理念对于市场秩序的影响就非常明显了。如果当事者在拥有更多信息时,仍然坚持诚信为先,那我们就认为其具备了诚信的理念,所有的当事者应该对其行为进行充分的肯定。如果所有人在拥有更多信息时,都坚持诚信的理念,市场将达到最优的运行效果,市场的信用制度也将得到有力的支持。
  3.坚持正确的互利观念。
  所谓的互利观念,就是指当事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这个理念是道德理念中一种最高形式的理念表现,要求当事者不仅仅要考虑契约的要求和诚信的原则,还要主动地将对方当事者的利益作为自身决策的考虑因素。市场经济是允许当事者追求利益的,这样将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下的信用建立也是需要有一定利益作为支撑的。但这不等于说当事者可以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这样的话,只会导致当事者逐渐的失去合作伙伴,最终失去市场信用。市场经济下真正利益的取得应该是以互利为原则的,如果当事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将会提升当事者在对方心中的信用程度,将会使双方保持良好的交易关系,最终给双方都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说互利观念是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市场关系的重要保证,是提升信用程度的关键因素。
  互利理念具体体现到现实中,就是要求当事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要从对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做出决策。在当事者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时,不能总想着剥削对方的收益,该属于对方的利益就给予对方;在当事者处于交易的劣势地位时,不能总想着如何使点小聪明,坑对方一点,坑多少算多少然后一走了之。总之,不论当事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如何,都要坚持对方的利益不能动,制定决策时尽量考虑双方的共赢,这样的话,将会使市场中的所有当事者都获得最大的收益,使市场的信用制度更加坚固。
  
  二、新的市场信用制度必须以产权为基础
  
  信用是无形的,属于意识形态上的概念,所以要想构建市场的信用制度就必须寻找到一个有形的载体和基础,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衡量信用。而产权制度恰好起到了衡量信用的作用。产权是信用存在的基础,如果当事者根本不具备产权,就失去了谈信用的载体,是空谈信用,这样的话信用无从谈起。因此说,只有建立在产权之上的信用才有意义,只有建立在产权之上的信用才稳定。
  在讨论作为信用制度基础的产权时,主要涉及到三方面问题,包括产权清晰、产权对等和产权约束。也就是说,在处理市场信用制度中产权和信用的关系时,主要要把握好产权清晰、产权对等和产权约束这三个产权基础。
  1.坚持以产权清晰为基础。
  在构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谈产权清晰问题,主要是强调产权的归属要清晰、权责要明确,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只有产权清晰了,当事者才能对自己享有的权力部分,实施信用。相反如果产权是模糊的,对于某一事物的使用和处置权不明确,就可能出现多方当事者对同一事物实施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每个当事者都是以信用原则出发,也会造成其中部分当事者的信用失效。因此,要想避免这种信用失效的问题,首先就要保证对每一种事物的产权要清晰,任何一个事物最终只有一个当事者可以对其行使处置权,这样的话,信用就被量化到了每一个事物、每一次交易之上,信用具备了清晰的产权基础。这时判断一个当事者是否具有信用,就可以看其产权范围内的交易是否都是以诚信原则进行的。
  要想在现实中做到信用制度以产权清晰为基础,首先就要解决产权清晰的问题。一般来讲,产权要在经济上实现清晰,必须充分满足两个内在要求。一个是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另一个是当事者在产权范围内实现责权利的内在统一。因此,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进行产权制度的完善,使现有的产权制度尽快的满足以上两个内在要求,保证产权的清晰。其次,就是要将当事者的信用与清晰的产权联系起来,做到一一对应。
  2.坚持以产权对等为基础。
  在构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谈产权对等问题,主要是强调当事者在进行交易时,要做到产权与产权的对等,同时保证产权与信用的对等,拥有多少产权就谈多少信用。也就是说,对于进行交易的当事者双方,他们所拥有的产权范围可大可小,小企业完全可以与大企业进行交易,但他们进行交易部分的产权一定是要对等的,同时当事者双方都将自身的信用同产权对等起来。只有做到这两个对等,才可能保证彼此的信用也是对等,才能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信用的放大,减少信用风险。以产权对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信用制度,无形中就将所有市场中参与者的信用程度,按照其拥有产权的大小进行了划分。谁拥有的产权多,谁就拥有更多可利用的信用度,只要他们自觉地坚持正确的道德理念,就可以充分的使用所有的信用度。
  要想在现实中做到信用制度以产权对等为基础,需要当事者双方共同努力。首先,当事者需要根据自身产权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实施信用的程度,比如说,一个企业只有拥有200万的偿还能力,才可以去借200万元的债务,避免用较少的产权支撑过大的信用,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当事者也要自觉地坚持产权对等原则。其次,另一方的当事者也需要认真的考察对方的产权情况以及以往的信用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对方当事者提出的信用度,防止信用的放大。同样的例子,企业只有确定了对方具有200万的偿还能力,且以往偿债情况良好,才可以借给其200万。
  3.坚持以产权约束为基础。
  在构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谈产权约束问题,主要是指产权是信用的硬约束,当事者的信用度不能超出其产权范围。也就是说,当事者拥有的产权大小是其信用度的最高上限,如果当事者拥有的产权很小,其信用度就会受到怀疑,也必须受到怀疑。将信用度建立在产权约束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当事者要想获得一定的信用度,必须有相应的产权作基础,这样才可以保证其在得到一定利益和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当事者违背了信用,就可以通过惩罚其产权的方式弥补信用的损失。当事者所拥有的产权大小,实际上代表了其承担信用失效的能力。在产权范围内的信用,当事者是有能力进行保障的。相反,产权范围之外的信用,一旦当事者违背,损失将无法弥补。所以,当事者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产权对于信用的约束,要想在现实中做到信用制度以产权约束为基础,首先就要增强产权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要有完整而明确的产权约束依据,体现在现实中主要是指当事者之间的契约;另一个是要有良好的产权约束机制,体现在现实中就是实施产权约束的手段及方式,只有做好了这两个方面,才可以保证产权对于信用的约束力,将约束落到实处。其次,需要当事者双方主动地将自身信用限制在产权约束之内。
  
  三、新的市场信用制度必须以法律为保障
  
  要想构建新的市场信用制度,仅仅依靠道德支撑和产权基础是不够的,因为,这两个方面都只是从正面将信用制度的样子勾画出来,更多地说明当事者应该怎么做,更多地强调当事者的主动性,但实际中当事者是否就会照着去做,是否就会主动的提升自身观念,这是很难说的。这时就需要引入法律作为制度保障,从外界给所有当事者施压,保护那些主动实施信用的当事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阻止失信者对于市场信用体系的冲击,规范信用市场,最终保障信用制度的顺利建立,在构建市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法律保障的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中体现出来,一个是对于破坏信用者给予严厉的惩罚,另一个是通过法律的威慑防止失信的发生。
  1.对破坏信用者给予严厉的惩罚。
  其实,市场中的每个当事者都知道诚信的重要性,也都希望在一个充满信用的市场中进行交易。但为什么还会有些当事者去违背信用呢?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的法律不健全导致失信的收益远远高于失信的成本。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迅速,但信用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当事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违背信用就可以有暴利可图的机会,而且这样做的成本很小,最多就是失去当前的顾客而已,有了钱以后还可以继续同其他人进行交易。而且相关的法律也不健全,即使违背了信用也只需要承担很轻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当事者衡量一下失信的成本和收益,就会做出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坏信用的选择。而失信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又带来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市场中的很多当事者也开始寻找法律的空子,通过失信来获取利益。举个例子,一个企业违背信用,欠另一个企业500万元不还,经过几年的官司,结果判这个企业坐三年的牢,这么一算,这个企业相当于一年就赚了100多万,很明显失信的成本太低。
  要想改变我国的这种现状,就必须重新构建新的市场信用制度,而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保证。接下来,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种信用法规,尽快建立信用的监督制度和失信的惩戒制度。通过信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所有违背信用的当事者。然后,再根据相应的法规以及失信惩罚机制对其进行惩罚。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一定要保证失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失信的收益,一旦发现有失信的情况发生,就对当事者实施重罚,罚得他倾家荡产,甚至是被踢出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中绝大多数的当事者可以主动地坚持正确的道德观念、以产权为基础实施信用。
  2.通过法律的威慑防止失信。
  法律保障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发生失信的时候,起到严厉惩罚的作用,让失信者自食其果,另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失信行为产生阻吓作用,防止失信的发生,而对于市场中的当事者而言,通过法律威慑防止失信的意义可能更大。因为,失信的事情一旦发生,对于当事者双方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即使对失信一方进行严厉的惩罚,甚至把他赶出市场,其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而且,市场中当事者的数量是巨大的,如果法律失去了事前阻吓的作用,仅仅依靠失信后法律的事后惩罚作用,将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实施成本,而一旦这个成本超过了法院的承受能力,将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失信的情况将难以控制。因此,在谈到法律的保障作用时,一定要突出其事前的阻吓作用。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很多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导致现有的法律存在明显的阻吓失效。很多当事者在作决策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或者是不在乎可能产生的法律制裁,使得市场中失信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给我国法院实施事后处罚带来了困难,导致很多失信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甚至是没有得到处理,从而带来了信用市场的恶性循环。
  要想改变我国的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大法律对于失信者的事前阻吓作用,让市场中所有的当事者都意识到只要违背了信用,就一定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何才可以做到这一点呢?首先就是有法可依。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使其尽可能的涉及到所有的失信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体现出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的原则。其次就是执法必严。对于失信的当事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在法院承担能力以内,尽可能及时准确的处罚市场中所有的失信者。如果可以做到这两点,市场中的大部分当事者为了避免法律的制裁,将会主动地实施信用,从而减少法院处理失信情况的数量和成本,提高法院处理现有失信情况的效率,使信用市场进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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