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利益诉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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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和长期的历史任务。回应群众利益诉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以下称化解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解决的不仅是如何正确处理检察环节的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的问题。本文围绕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利益诉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论价值”、“实践探索”、“长效机制”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价值和职能定位
   (一)检察机关围绕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合理性
   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检察机关的内在职能要求其围绕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其根本价值取向应围绕群众利益诉求展开。一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责是该合理性的逻辑起点。二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是该合理性的内在禀赋。三是现实的司法需求是该合理性的现实基础。第二,检察机关的特殊性要求其围绕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我国检察机关具有完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对贪腐案件、渎职案件的严厉打击本身就是对群众利益诉求最好的回应。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绝对的公诉权垄断,对社会生活干预的范围比较广,公诉环节成为了社会矛盾化解的绝对主战场。我国检察机关还对长期羁押具有决定权,是否做出逮捕决定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工作、家庭稳定,并最终影响到个案矛盾的化解效果。第三,正确处理好群众利益诉求与公正执法办案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变,检察机关对于群众利益诉求的理解不能过于庸俗和狭隘,应当更多关注案件的事实,不能为了回避矛盾、追求个案表面的稳定而放弃了本应该对司法核心价值的坚持,出现以民意威胁司法的现象。
   (二)关于回应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检察权基础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业性是宪政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地表明了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法律、对审判机关的适用法律等国家权力活动实施合法性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这既是检察机关当享的宪政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宪政义务。第二,当前检察权权能的配置是现实基础。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提升政府法治形象,消解官民对立情绪;充分发挥公诉权,通过办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充分发挥诉讼监督权,加强诉讼监督,确保司法运行效果,促进公平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第三,检察权的能动性是方法基础。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检察机关不能拘泥于已有的传统职能,而应当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权的能动性,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这样才能真正将检察职能和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结合起来。
   (三)检察机关围绕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评判
   对检察机关围绕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活动进行价值评判,从宏观上来讲,就要看是否符合社会正义,是否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第一,体现以人为本。一定要着眼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权益的平衡,在司法程序中体现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第二,突出效率优先。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注重时间节点和效率,要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第三,体现公信正义。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应当要坚持弘扬正义,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加强接受监督制约的自觉性。第四,追求满意宗旨。检察机关在开展涉检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要全面和正确认识人民群众满足和满意的关系问题。检察机关可能无法满足个案当事人的所有要求,但一定要努力做到化解双方矛盾,使矛盾的当事人满意。第五,坚持依法规范。要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细化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和涉检社会矛盾工作规范,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二、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
   (一)检察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实践
   对于涉众型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群众多,社会影响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立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强化基础职能,注重延伸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强化基础职能,确保指控质量和监督效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和完善了侦捕诉配合工作机制、诉审协商机制、公诉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注重延伸职能,参与矛盾调处和综合治理,积极防范社会矛盾。一是积极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二是畅通被害人诉求通道,重视息诉息访工作。三是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防控机制。
   (二)大调解视野下的检调对接机制实践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具体做法有:在机构对接方面,采取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检察机关机构与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模式;在调解主体方面,采取人民调解员主持并负责调解,检察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并进行法律监督的模式;在调解人员聘任方面,采取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聘任调解员并承担人员经费的模式,以保证检调对接机制下调解的合法性和中立性;在程序设计方面,第一个环节解决的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程序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及如何启动调解程序的问题。第二个环节解决的是如何调解的问题。包括调解方式、时间和地点、调解协议制作及内容等。第三个环节解决调解协议达成后如何督促履行以及协议履行后的实体法效应等问题;在工作文书方面,规范制订权利义务告知书、检调对接案件审批表、案件受理表、移送案件函、调解结果履行记录、处理结果通知书等文书。
   (三)构建检察环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探索矛盾化解工作关口前移的做法,通过加强对社会矛盾的风险评估,提高社会矛盾的预判能力。第一,将严格规范程序作为有序推进涉检信访稳定评估机制的重要载体。确立“职责分明、整体联动”的评估原则,严把“重点关注、分级预警”的评估环节,规范“一案一评、风险跟踪”的评估流程,完善“矛盾处置、效能监督”的评估机制。同时,建立工作效能与绩效考评挂钩机制,对因主观过错没有尽到风险评估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部门或个人加强责任追究。第二,将着眼良性运作作为有效推进涉检信访稳定评估机制的重要抓手。一是评估与监督相衔接。通过风险评估,一方面检验我们的执法办案工作是否准确把握了法律的精神实质,是否认真回应了群众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督促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产生的执法问题,防止小问题升级引发过激矛盾。二是首办与联防相衔接。一方面要强化执法办案人员的风险意识,将风险评估作为办案必经程序,并纳入执法效果考评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整合资源,对内要与信访窗口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发现、协调处理的统筹机制,对外应联合党政机关、其他政法机关形成信息互通、联动调处的协作机制。三是预判与化解相衔接。对重点关注的案件及行为进行风险预测,按照风险预警的等级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因案施策、有的放矢地制定防范方案,落实化解措施,有效防控并处置重大、突发性矛盾。
   (四)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开放式沟通机制
   第一,立足办案,建立当事人意见听取机制。在认真听取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保障涉案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时刻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第二,加强沟通,建立相关部门互动协作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社会力量的沟通,通过共同建立“青少年帮护基地”、“爱心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法律教育基地”等形式,依托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并提供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学习交流的场所,将考察和帮教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第三,统一认识,建立执法信息交流机制。一方面,未检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审查逮捕双向说明”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涉案未成年人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材料,并向检察机关说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理由。同时检察机关对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在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说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另一方面,未检部门通过与法院在量刑规范化建设方面达成共识。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综合考虑案情、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种、刑期及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建议。
  三、构建检察机关回应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化解社会矛盾这项基础性工作,既肩负重任,又大有可为,笔者认为除了以上正在探索的创新举措外,还应紧紧把握住“四个坚持”,构建长效机制,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推向深入。
   (一)坚持严格执法,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化解矛盾
   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办案工作,严打犯罪,用执法办案的成果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作用。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从快打击“两抢一盗”等危害群众财产利益的侵财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二是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在更深层次上预防和化解矛盾;三是强化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将因司法因素而导致的矛盾减少到最小状态。
  (二)坚持区别对待,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矛盾
   当前,我国的社会形态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许多犯罪是由人民内部的利益纠纷冲突而引发,处理这些犯罪,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社会弱势群体犯罪,如外来务工人员、下岗职工犯罪等,除严重犯罪应依法严惩外,轻微犯罪一般應采取宽缓政策来处理。
   (三)坚持服务延伸,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调和矛盾
   检察机关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并作为检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抓紧抓实,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行为人认罪服法教育,使检察执法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服务群众、促进稳定的过程。注意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检察工作之中,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坚持机制创新,用行之有效的程序规范解决矛盾
   机制创新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完善创新矛盾发现排查机制。检察机关要把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社区、乡镇、企业,积极开展下访、巡访、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工作,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并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完善创新涉检信访接待机制,重点是完善首办责任制,把矛盾解决在信访第一次。要落实好检察长接待日制,对重大复杂的涉检信访,检察长要亲力亲为,带头研究息诉罢访的对策;三是要完善创新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办案机制。刑事检察工作要以完善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重点是不捕、不诉、检调对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把加大查办受贿、渎职侵权案件力度作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的重点,特别是完善办大、要案件的工作机制。民行检察工作要把完善创新息诉说理工作机制作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息诉服判案件质量标准;四是要完善创新检察宣传机制,重点是抓好以案说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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