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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下发以后,部分读者提出了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8]124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现答复如下:一、1998年6月308以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列商业企业,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或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没有超过18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一般纳税人征税。1.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3.持